未将车辆立即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极易引发更多的次生事故 荥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 2022年5月22日13时许,塔山路(乔楼公安派出所以南约100米)发生一起交通事故,根据目测并无人员伤亡,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但是人民警察只是在路边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并未将车辆立即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导致电动自行车长期滞留在道路中间,严重影响了塔山路的交通安全,极易引发更多的次生事故。 人民警察的行为明显违反《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荥阳市公安局警务督察部门应当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查明办案的人民警察是否经过培训并考试合格,交通警察为什么拒不责令当事人将车辆立即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造成交通堵塞的,为什么拒不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二、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工作的督察力度,对于不依法严格公正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应当责令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立即对全体交通警察(含警务辅助人员)开展法律学习和培训工作,认真学习领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维护人民的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但有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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