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纠正自身的行政不作为错误 荥阳市人民政府: 荥阳市万山路、塔山路之间有一条东西方向的绿荫东路,道路已经投入使用多年,但是在道路东段南半幅居然存在一段几十米长的巨大障碍,几处红砖房屋占据了道路宽度的60%以上,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被迫突然变道,存在极其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据说是房屋所有人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上自私自利、漫天要价,导致政府机关能向恶势力低头,被迫将绿荫东路改为“凹”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通知》的规定,荥阳市人民政府明显构成行政不作为。 一、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行政作为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一条 征收土地申请经依法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时间等具体工作安排,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组织实施。 第六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豫政办〔2016〕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征收与拆迁行为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作为房屋征收与补偿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征收、公平补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参照《条例》的精神执行,房屋征收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被征拆人所得补偿和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等相关管理办法,严格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荥阳市人民政府是荥阳市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日常工作中经常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被征拆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能与被征拆人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时,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房屋征收决定,而不是消极无为、放任纵容少数人恣意阻扰合法的基础设施建设。 二、荥阳市人民政府未能履行对少数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 绿荫东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多年前已经启动,交付使用至今已近二年。在道路施工之前,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完成所有的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安置工作,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在土地房屋征收搬迁工作遇到阻力之后,荥阳市人民政府不是立即履行对少数人作出补偿安置决定的法定职责,而是将绿荫东路改为“凹”状(民间说法是政府害怕“钉子户”),几处红砖房屋占据了道路宽度的60%以上,导致车辆行驶过程中被迫突然变道,对于广大人民群众造成极其严重的道路交通安全隐患。 三、整改措施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主动纠正自身的行政不作为错误,立即委派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京城路街道办事处主任与该处房屋权利人谈判磋商,尽力说服当事人配合绿荫东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补偿费用不得高于该区域其他群众的补偿标准。如果已经配合绿荫东路基础设施建设的其他群众补偿费为20万元,阻扰对抗国家建设项目多年反而拿到更多的补偿费,必然形成恶性模仿效应,人民政府今后在实施其他公共利益项目时,必然出现更多的人阻扰对抗国家建设项目,误认为“只要坚持不拆、拖上几年,让他们的项目干不成,政府干部就会服软,就得给我更多的钱”。 (二)如果在10日内无法达成协议,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决定,不得继续纵容个别人恣意阻挠、对抗绿荫东路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决定不得高于该区域其他群众的补偿标准。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荥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郑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依法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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