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586|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擅自将学员的手机号码透露给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 [复制链接]

匿名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2022-7-12 16:32:33 |正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等待时间

4126小时:57分钟

                 擅自将学员的手机号码透露给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

荥阳市网信办: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该同意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前提下自愿、明确作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单独同意或者书面同意的,从其规定。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处理方式和处理的个人信息种类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取得个人同意。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个人有权撤回其同意。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便捷的撤回同意的方式。

    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在处理矛盾纠纷时,没有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擅自将学员的手机号码透露给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要求驾驶员培训机构负责人直接与学员联系。手机号码属于个人信息,未经本人同意,随意向第三人泄露手机号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荥阳市交通运输局(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责令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二、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荥阳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8 12:32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