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协路凤鸣路东方明珠小区5号楼1单元2单元地下室,有房本性质属于非住宅地下室,擅自经营成营利性场所,有聚餐,聚会,ktv等娱乐功能,通水通电。
2002年9月2日,私自拆除5号楼2单元地下室承重梁20公分。
要求相关部门解决以下问题:
1、非住宅地下室能否经营成营利性场所,主管部门是哪个,如何执法
2、私自拆除承重梁,房屋安全隐患怎么检测,怎么修复,执法主体部门是哪个,如何执行
3、地下室是否可以通水通电,社区和物业职能有哪些
4、该公司是否存在超范围经营,执法主体是哪个部门,应该如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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