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市民反映的问题,现将回复说明如下:
2023年07月01日18时57分许,朱某(男,57岁)驾驶小型客车沿河南省荥阳市陇海西路与塔山路交叉口西约300米无名路自南向北行驶至陇海西路与该路交叉口处时,与郝某(男,37岁)驾驶小型客车沿荥阳市陇海西路右转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该处时以及赵某(男,52岁)驾驶重型货车沿荥阳市陇海西路直行车道自东向西行驶至该处时发生碰撞,致三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当事人朱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朱某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郝某的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当事人郝某负次要责任;当事人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当事人赵某负次要责任。
在事故处理中,经多次调解,均不能让当事人朱某满意(其中包括赵某与朱某的交强险修复郝某受损车辆,超出部分郝某自行承担,郝某交强险修复朱某车辆,超出部分朱某自行承担,赵某放弃车辆损伤赔偿,此方案可最大程度减少朱某的损失),朱某认为,自东向西方向的减速标志,停止线标志,车道导向标志,均属于应让他自南向北优先通行的标志(法律认知错误,上述标志标线均非让行),因此,在此事故中赵某与郝某应当一起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并赔偿他全部损失。交警大队民警对事故当事人朱某多次解释,但当事人始终坚持自己的观点,无视自己的违法因素,错误的引用法律条款,逃避法律责任,
2023年07月07日朱某向郑州市交管局提请复核,2023年07月28日,郑州市交管局对该案件作出复核结论:“经本机关复核认为,郑州市公安局公安交通事故管理局荥阳交警大队作出的410*******3000619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