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高度重视群众工作
荥阳市人民政府:
通过对索河街道办事处给群众诉求作出的回复进行研究分析,可以得知存在下列严重问题:
1、严重缺乏法治意识,胡乱应付群众
无论是市长信箱还是心通桥等平台,对于群众提出的诉求,应当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处理,答复意见应当适用信访处理意见书的要求。
信访处理意见书应当载明信访人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处理意见及其法律法规依据: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作出解释说明;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单位执行;不予支持的,应当做好信访人的疏导教育工作。
近期,本人反映槐树洼村存在的多种违法行为,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支持。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的答复大多数是不予支持或者没有明确态度,而是对于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违法行为的原因做了一番描述。
例如:反映人反映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拒绝贯彻执行《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农村在调整责任田时,对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未按二人(份)分给、按人分配新农村建设安置、集体经济收入、集体福利、征地补偿等经济利益时,独生子女家庭未多分一份问题,经调查现作如下说明:本轮30年承包期未到,无法满足独生子女父母每人二人(份)调整土地诉求。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重大事项需按相关程序进行民主表决,没有通过事项村委会也无法执行。对于以上情况、索河街道办事处和槐树洼村两委牢固树立走好群众路线,对反映问题会积极接纳认领并耐心做好情况解答。
索河街道办事处这个答复的逻辑是,一方面是明确承认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违反《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另一方面是不予支持群众的诉求,而是“向群众解释村委会为什么违法”,意思是只要告诉群众村委会违法的具体原因,群众就应当充分体谅村委会的难处,群众不应当拿着法律法规当令箭,一直给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使绊子。这充分证明索河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缺乏法治意识、胡乱应付群众的恶劣作风。
2、索河街道办事处混淆监督责任主体,
《信访工作条例》规定,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群众反映槐树洼村存在的多种违法行为,索河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责令改正职责,但是索河街道办事处的答复,简直就是站在槐树洼村委会的立场,我们可以合理怀疑,索河街道办事处直接把群众信件转发给槐树洼村委会,要求槐树洼村委会拟制回复文稿,最后再以索河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报。
群众反映索河街道办事处拖欠人民群众的拆迁过渡费,索河街道办事处答复:疫情的原因,再加上房地产相关政策的影响,槐树洼社区二期安置房确实尚未完工交房。目前安置房主体工程已完工,楼房装饰装修工程、社区配套设施正在施工,为了确保安置房尽快完工交房,拆迁村民尽快回迁入住新社区,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一直在督促施工方,并为其在办理各项手续时提供必要协助,以保证二期安置房尽快完工交房。槐树洼村二期拆迁村民过渡费发放到2021年,2021年至2024年度过渡费尚未发放,因疫情、房地产形式下行等原因,开发企业及政府均有财政紧张情况。目前政府正在多方筹措资金,待资金到位后,会第一时间将拖欠村民过渡费发放给村民。由于反映人没有留联系方式,无法与反映人进行沟通办理情况,如若反映人对问题反馈仍有疑问,欢迎到槐树洼村委当面征询、了解。
“如若反映人对问题反馈仍有疑问,欢迎到槐树洼村委当面征询、了解”,这明显是槐树洼村委会的回复口气,可以推定,索河街道办事处直接把群众信件转发给槐树洼村委会,由槐树洼村委会拟制回复文稿,最后再以索河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报。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责令索河街道办事处领导干部高度重视群众工作,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坚守人民情怀,坚持底线思维、法治思维,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对于群众反映的各种违法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坚决禁止索河街道办事处“将群众信件转交槐树洼村民委员会,由槐树洼村委会拟制回复文稿,最后再以索河街道办事处名义上报”的违纪违法行为。槐树洼村民委员会作为违法行为主体,没有对于群众信件作出回复的资格。
索河街道办事处是村民委员会的法定监督责任主体,而不是由村民委员会自己草拟狡辩意见,敷衍塞责、东拉西扯、自相矛盾,作为索河街道办事处的履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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