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存在的重大漏洞进行整改
荥阳市财政局:
蔡遂山,男,户籍地为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其配偶原为荥阳市广武镇居民,生育多个子女,约1991年与蔡遂山再婚,再婚之后并未生育,蔡遂山及配偶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不知道通过哪些手段取得奖励扶助资金领取资格,已经领取奖励扶助资金多年。近期,索河街道办事处已经确认蔡遂山构成以虚报手段骗取财政资金违法行为,荥阳市财政局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是否依法追回蔡遂山骗取的奖励扶助资金?
2、是否对蔡遂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3、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4、对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存在的重大漏洞,荥阳市财政局是否督促指导荥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进行全面整改?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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