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教师提供工资清单是荥阳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
荥阳市人民政府:
根据调研发现,荥阳市教育系统各单位存在教师工资项目核算工作不公开等重大弊端,每月的教师工资核算由学校财务人员单独完成,完成之后就急匆匆报到教育局、人社局、财政局等部门,教师本人反而不知道自己每月工资到底包括哪些项目,只能事后通过网上银行查看模糊的结果。例如现在发放的平时考核补贴,并非按时支付当月的平时考核补贴,而是补发几年前的平时考核补贴。通过网上银行只能查到某月某日的到账金额,交易用途为“工资”,根本不知道补发的是哪年哪月的工资,这样的结果是广大教师更加迷茫了,到底被拖欠了多少个月的工资,拖欠的工资到底有哪些项目,大家完全算不清楚。作为被拖欠工资的人民教师,难道无权知道到底被拖欠了多少工资吗?难道是故意不向广大教师公开这些工资信息,便于浑水摸鱼、少还些欠款吗?教职工工资不公开还有一个恶劣后果,多年以来,“吃空饷”现象屡禁不绝,国家财政资金不断流失。“吃空饷”,包括非法借调到学校以外的单位、打着请病假名义长期脱岗、经商务工等各种情形,这些人的工资仍然挂靠在各中小学校,只要学校领导和财务人员坚决不公开工资明细,一般教职工根本不知道哪些人是“吃空饷”,所以上级部门多次查处“吃空饷”,效果并不明显,因为一般教师不知道哪些人“吃空饷”,不可能向上级部门提供准确线索,上级部门更是难以发现这种违法行为。
荥阳市人民政府答复,目前教师工资是通过一体化系统核算上报的,数据永久保存,老师可以随时向学校财务人员查询工资明细。每月的教师工资核算是由学校财务人员按照人社局的工资批件在教育局计财科报账核算中心完成,上报财政局,审核后发放;平时考核奖,是由学校进行核算再经教育局、人社局审批,财政局发放。从2023年起,平时考核采用一季度一审批,一月一发放的方式进行发放。同时,各学校都已按要求将所发的平时考核奖、绩效工资进行公示。截止目前,教师工资审批工作一直按规定正常进行。
这个答复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如下:
一、全市公办学校教师的用人单位是荥阳市人民政府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指出,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全市各公办学校并不具有每月向教师支付工资的法定职责,因此学校不是教师的“用人单位”。所有公办教师的“用人单位”到底是哪个机构呢?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县(市)级统一管理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我省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市)级统一管理。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市)级统一管理后,各县(市)要根据教育体制改革和事业发展需要,对教师队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由人事、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实行县(市)级统一管理后,要尽快完善工资发放的保障机制。要全面建立工资专户,一般预算收入、税收返还收入、上级的转移支付、乡镇上划的财力等,要及时纳入工资专户,并确保在教师工资发放之前不拨付其他开支。要将教师工资全部纳入财政统一发放范围,实行银行代发,防止截留、滞留、挪用。
由此可知,从2002年1月1日起,荥阳市人民政府已经成为全市所有公办教师的用人单位,各中小学校只是教师的实际工作单位。
二、作为政府应当严格依法行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指出,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荥阳市人民政府作为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教师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由于全市教师数量众多,荥阳市人民政府难以向每位教师直接提供工资清单,应当委托各学校向教师提供工资清单。
向教师提供工资清单是荥阳市人民政府的法定义务,应当主动实施,而不是要求“教师向学校财务人员查询工资明细”。如果要求教师向学校财务人员查询工资明细,意味着向教师提供工资清单,已经异化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教师只有提出申请,才能获取工资清单。如果教师不提出申请,那就永远无法获取工资清单,这完全违背依法行政原则。
三、整改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与全市各学校签订委托协议,各学校作为受委托组织,按照荥阳市人民政府的指示,在支付工资时应向教师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如果学校拒不履行受委托职责,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指令荥阳市教育局对各学校校长给予处分、免职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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