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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信件转交荥阳市财政局(下派单位:荥阳市)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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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4-8-15 15:35: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财政局

等待时间

449小时:54分钟

         胡乱转派的结果是大量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荥阳市人民政府:
     不知道具体是哪个单位(可能是索河街道办事处)通过市长信箱答复,蔡遂山申请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时,故意隐瞒其配偶和前夫还育有其他三个孩子(一直留在前夫家)的事实,现经落实其不符合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于2024年8月停止蔡遂山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积极清算追缴2016年至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并上缴国库。
一、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关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审计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由此可知,对于公民个人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由荥阳市财政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索河街道办事处并不是财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机关。
二、行政处罚措施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对于公民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应当由荥阳市财政局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
        三、处理建议
      荥阳市市长信箱经办工作人员必须将本信件转交荥阳市财政局,由荥阳市财政局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市长信箱经办工作人员不要机械死板开展工作,只要看到被举报人的地址属于某个乡镇、街道,不假思索的转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那还要荥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做什么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只有少量的行政处罚权限,绝大多数的行政处罚权限在荥阳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你们这样胡乱转派的结果是,大量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严重损害荥阳市人民政府的法治形象。
        荥阳市财政局应当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是否对蔡遂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蔡遂山骗取财政资金总额是多少元?
         2、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通过政府网站、村务公开栏等方式主动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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