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213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内容明显违法,应当立即修订 [复制链接]

Rank: 8Rank: 8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24-8-20 22:51: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司法局

等待时间

426小时:50分钟



                  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内容明显违法,应当立即修订
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规定,市司法行政部门是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部门,负责下列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一)指导各制定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二)监督检查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三)审查向市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五)审查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异议申请。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同时应当符合我国已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协定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定机关确定的合法性审核部门或者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自签发后5日内将备案材料纸质和电子文本移交市司法行政部门。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但根据上级规定由实施部门负责清理的除外。
    一、郑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存在明显违法的内容
     郑政【2021】7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三,完善规划,保障用地。(十)分类处置土地违法行为:对存量违法用地且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政府投资类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只做罚款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原则上不再进行移交或移送。对新增的违法用地,按照“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原则主动介入,及时了解项目违法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并向各级政府报告,主动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完善用地手续,尽快消除违法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案件移送制度,加强证据材料移交、接收衔接,完善案件处理信息通报机制。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禁止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符合规划并严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批地行为;单位和个人擅自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设的,属非法占地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明确规定,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等法律以及有关行政法规中关于土地管理的规定,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以及其他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10亩以上的;2.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0亩以上的;3.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土地50亩以上的;4.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造成有关单位、个人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植被遭到严重破坏的;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引起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6.非法批准征用、占用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10亩以上的;7.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其他林地20亩以上的;8.非法批准征用、占用林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造成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分别或者合计5亩以上或者其他林地10亩以上毁坏的;9.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土地违法行为的责任人,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建设单位,违法情形达到犯罪立案标准的,地方政府领导干部构成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地方政府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建设单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刑事责任。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内容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只做罚款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原则上不再进行移交或移送”,这是教唆行政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案件,拒不向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移交或移送,不予追究建设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的刑事责任,该文件内容与法律相抵触,没有任何效力。
     由于《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的错误指引,已有行政机关拒不将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监察机关,导致犯罪行为未能及时追究刑事责任。例如,2018年9月,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荥阳市崔庙镇、乔楼镇、城关乡、索河办土地2790.26亩修建公路。2021年4月,焦作聚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占用索河街道办事处槐树洼村,城关乡南周村、石板沟村,高山镇吴沟村、竹川村、冢岗村、高山村、白水峪村、石洞沟村、许村、潘窑村、穆沟村,汜水镇十里堡村土地1376.29亩修建公路。该案件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并未向荥阳市公安局移交,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对反映事项处罚完毕。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郑政【2021】7号第十条分类处置土地违法行为:对存量违法用地且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政府投资类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只做罚款处理和党政纪处分,原则上不再进行移交或移送。故荥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未向荥阳市公安局移交此案件。
     二、整改意见
     郑州市司法局应当向郑州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的建议,(十)应当修订为,分类处置土地违法行为,对存量违法用地且需补办用地手续的政府投资类重大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依据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作出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新增的违法用地,按照“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的原则主动介入,及时了解项目违法情况,制止违法行为并向各级政府报告,主动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完善用地手续,尽快消除违法状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全市各行政机关受到《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服务全力保障重大项目实施的意见》错误指引,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移送犯罪案件的,责令行政机关立即将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1-24 01:39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