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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特别歧视政策必须废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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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10 17:58: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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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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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特别歧视政策必须废除
荥阳市财政局:
    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地方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不得挤占、挪用。
郑政办〔2016〕71号)文件《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扶助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减免新型合作医疗参合费用政策。开展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的县 (市、区),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参合费用由政府负担,资金由郑州市、县 (市、区)财政分别负担30%和70%。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父母的参合费用由县 (市、区)自行制定减免政策,资金由县 (市、区)负担。
     郑州市医疗保障局 郑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郑州航空港济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我市居民(含居住证持有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年度缴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年400元。其中,驻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2024年驻郑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郑医保办〔2024〕44号)有关规定执行;新生儿按照《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郑政办〔2016〕78号)有关规定执行。同时,为积极支持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新生儿出生当年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资金承担。严格落实困难群众个人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对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家庭成员按照省定要求参照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95%的资助,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保边缘人口和困境儿童给予80%的资助。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人群的个人资助参保费用,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研究解决。新生儿及困难群众个人缴费的财政资助部分由市、区县(市)级财政承担,其中,市本级(含市辖区)资助参保对象,其个人缴费的财政资助部分由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分担;航空港区及各县(市)上述各类群体个人缴费的财政资助部分由区县(市)级财政承担。
    由此可知,荥阳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交纳的参保费用,郑州市级财政承担30%,荥阳市级财政只需要承担70%。对荥阳市其他各类群体,由荥阳市级财政承担,郑州市级财政不拨付任何资金。特困人员,荥阳市级财政需要承担100%。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家庭成员,荥阳市级财政需要承担95%。对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保边缘人口和困境儿童,荥阳市级财政需要承担80%。
     在所有财政资助参保对象中,荥阳市级财政对于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缴费的承担比例是最低的,但是荥阳市财政局拒不拨付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个人缴费部分。其他各类财政资助参保对象都不采取“个人先行代缴、随后由地方财政返还”方式,唯有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采取“个人先行代缴、随后由地方财政返还”的方式,而且财政并不向群众返还任何费用,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被排除在财政资助参保对象之外,这明显是针对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特别歧视政策。
     荥阳市财政局应当实事求是解释说明下列问题:
     1、对于荥阳市的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脱贫享受政策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中的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保边缘人口和困境儿童,为什么不采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先行代缴、随后由地方财政返还”的缴费方式?
     2、针对荥阳市农村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的特别歧视政策,到底是哪个领导干部作出的非法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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