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依法处置越级赴北京、郑州信访事件工作机制
荥阳市人民政府:
近年来,荥阳市域内发生多起因各种问题引发的群众越级赴北京、郑州信访事件,地方政府在处理这些信访事件中并未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导致此类问题不能及时得到妥善解决。现以拖欠工资问题为例,提出下列改革建议。
一、拖欠工资问题的法律性质
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属于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责,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监管能力建设,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目标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指导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处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工资,应当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主要是排查、调解。
二、现行的处理措施
拖欠劳动者尤其是农民工工资,主要责任是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行政执法不到位。根据调研发现,只要出现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越级赴北京、郑州信访事件,荥阳市信访局根据企业所在地属于某个乡镇街道的辖区,命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人奔赴北京、郑州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了北京、郑州,能够解决什么问题呢?只能是“调解”。
根据国家规定,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正效率原则、程序中立原则,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对调解不成或者当事人要求终止调解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终止调解,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不得以行政调解代替行政执法。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没有劳动保障领域的行政处罚权,单靠对拖欠工资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劝说教育,并不能有效促使企业及时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因为企业负责人有权拒绝调解、有权要求终止调解,反而消耗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大量的时间与经费。
三、整改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组织荥阳市信访局全体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法律法规规章,严格依法履行转送、交办、指导信访事项等职责。
(二)责成荥阳市信访局制定“群众越级赴北京、郑州信访事件应对方案”。
第一次发生群众越级赴北京、郑州信访事件,荥阳市信访局应当派出本单位工作人员及时抵达北京、郑州,查明事件的原因与群众诉求,劝说群众及时返回荥阳市域内。群众返回之后,依法确定荥阳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作为责任主体。
例如因拖欠工资问题引发的越级赴北京、郑州信访事件,荥阳市信访局应当督促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作为责任主体,依法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如果由于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不履行法定职责,导致第二次甚至多次发生群众越级赴北京、郑州信访事件,荥阳市信访局应当提请荥阳市纪委监委对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职人员进行处分、问责,责令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职人员前往北京、郑州,向受害群众道歉并劝说群众及时返回荥阳市域内,依法对拖欠工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坚决杜绝荥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其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公职人员对于法定职责置身事外、反而强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赴北京、郑州处理的行政职权错乱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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