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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荥阳市民政局认真对待社会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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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7 11:49: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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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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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荥阳市民政局每月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信息,信息公开的主要目的是便于社会监督,但是存在不足:在这些政府信息中,家庭住址没有统一的规范,有的表格中具体到村民小组,有的表格中只显示行政村名称。一个村大约几千人,重名的情况屡见不鲜,甚至一个村民小组也有重名现象。例如荥阳市2024年11月特困人员分散供养名单,槐树洼村王建民,没有具体地址,在小组一栏显示“智力二级”。槐树洼村有多个名为王建民的公民,例如宁脑组、寨根组。
      荥阳市民政局狡辩称,接到反映后,立即安排人员对城乡低保、特困公示公开工作进行自查,按照郑州市民政局文件要求,县、乡、村三级分别建立社会救助信息长期公示制度,统一社会救助信息长期公示模板,县级公示内容包含各乡镇(街道)保障户数、人数等;乡镇(街道)公示内容包含各村(社区)保障户数、人数等;村(社区)公示内容包含保障家庭户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类别(供养类别)、保障金额、致困原因、批准时间、家庭住址、监督举报电话等。公示时要注意保护救助对象个人隐私,严禁公开与享受救助待遇无关的信息。关于同村或同小组重名情况,反映人可依据公示的出生年月信息进行判断或通过村级公示详细信息进行判断。下一步将加强对各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社会救助长期公示工作的监督,确保公示到位、信息准确,同时将对在政府网站公示内容进行规范,确保社会救助对象公示信息格式统一、信息准确。
        一、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
       依据《河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规定,不应公开的个人信息主要包括身份证号、手机号、金融账户等。
       二、家庭住址是应当部分公开的信息
      家庭住址是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监督的必备信息,社会救助对象信息电子表格中专门设置了乡镇街道、行政村、小组等项目,因此家庭住址不是完全公开,而是部分公开,仅仅公开到村民小组或者居民小区的名称,对于更加具体的门牌号牌、楼栋信息不予公开。
但是荥阳市公开的社会救助对象信息,小组一栏没有任何信息。
       三、致困原因是应当部分公开的信息
        致困原因是对社会救助对象进行监督的必备信息,致困原因应当部分公开。例如不公布社会救助对象具体的疾病名称,而是用“患有疾病”表述。
       四、没有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希望荥阳市民政局认真对待社会监督,不要抱着抵触心态,公开社会救助对象部分信息的目的是防止虚报冒领国家财政资金违法行为,荥阳市民政局对于低保、临时救助、特困人员供养等政府信息公开应当进行整改,户主姓名、保障人口、保障类别(供养类别)、保障金额、致困原因、批准时间、家庭住址、监督举报电话等必备信息不得缺失,所有人员的家庭住址应当具体到村民小组或者居民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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