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正财政违法行为,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
---关于蔡遂山行政处罚案件的补充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
蔡遂山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财政资金案于2024年8月东窗事发,五个多月以来,本人多次要求荥阳市财政局依法查处违法行为,但是荥阳市财政局的行政执法能力严重不足,始终没有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现在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基本案情
蔡遂山,男,户籍地为荥阳市索河街道槐树洼村,其配偶生育四个子女,约1990年与蔡遂山再婚,再婚之后并未生育,蔡遂山及配偶不符合奖励扶助对象条件。2016年,蔡遂山勾结槐树洼村、索河街道公职人员,共同弄虚作假,骗取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用。截至2024年8月,骗取财政资金总额达8960元。
截至目前,纪检监察机关已经对槐树洼村、索河街道的公职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唯一逃脱法律制裁的当事人就是蔡遂山。
二、本案的现状
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于蔡遂山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荥阳市财政局应当作出“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
但是荥阳市财政局仅仅通过索河街道办事处追回骗取的资金,没有给予警告,没有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一)错误引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国务院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可以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定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荥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认为,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对骗取、冒领扶助资金的,由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追回”,没有规定行政处罚,因此无法对蔡遂山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依据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制定的《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属于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荥阳市财政局不能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三十二条,误认为对于骗取、冒领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资金行为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是2011年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8号公布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二)财政资金的内涵
荥阳市财政局工作人员认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金不属于财政资金,因此对蔡遂山不予行政处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计划生育家庭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十条规定,计划生育家庭扶助补助资金按照《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计划生育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转移支付资金,是指通过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方式安排,用于支持各地实施计划生育服务,对符合规定的人群落实财政补助政策的资金。转移支付资金包括实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补助资金等。根据《改革方案》,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责任实行中央分档分担办法:第一档包括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分担80%;第二档包括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10个省,中央分担60%;第三档包括辽宁、福建、山东3个省,中央分担50%;第四档包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4个省(直辖市)和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5个计划单列市,中央分担30%;第五档包括北京、上海2个直辖市,中央分担10%。生产建设兵团相关经费,中央按80%比例分担。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规定比照享受相关区域政策的地区继续按相关规定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补助比例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各级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由此可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是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资金,河南省属于第二档,中央分担60%,地方分担40%。蔡遂山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补助资金,以中央财政资金为主,同时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如果这不属于财政资金,那还有什么属于“财政资金”呢?
三、处理意见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
荥阳市人民政府对荥阳市财政局的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实施监督,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对荥阳市财政局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责令荥阳市财政局依据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对蔡遂山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作出“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决定。鉴于蔡遂山骗取财政资金长达八年的恶劣情节,建议顶格处罚,给予警告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50%的罚款,即罚款4480元。
(二)对于荥阳市财政局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荥阳市纪委监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责令荥阳市财政局建立健全检举控告保密制度,严格落实保密要求。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单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材料、检举控告人信息转给或者告知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受理检举控告或者开展调查工作,应当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情况下进行;宣传报道检举控告有功人员,涉及公开其姓名、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泄露检举控告人信息或者检举控告内容等,或者将检举控告材料转给被检举控告的组织、人员的,依纪依法给予处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利用检举控告材料谋取个人利益或者为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提供便利的,应当从重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