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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资金来自全体人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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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2-11 20:05: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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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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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资金来自全体人民,应当加强监督管理荥阳市人民政府:
     蔡某山,俗称蔡老三,男,汉族,生于1945年,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居民,家庭人口为2人(蔡某山、李某),承包地约十几亩,收入颇丰,不属于贫困人口。蔡某山的道德品质极差、恶行累累,最近十几年以来,不知道通过什么手段获得“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脱困户”帮扶资格,在2018年房屋拆迁安置时,不但为自己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还强行代替兄弟、侄子为大家庭共同所有的房屋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放弃两套安置房,获得几十万元的拆迁补偿费。这些补偿费依法应当属于蔡松山、蔡连山、蔡某山、蔡杰、蔡连池、蔡玉山等大家庭成员共同所有,大家庭成员已经死亡的,由其子女参与分配。蔡某山不顾公序良俗、道德良知,强行掌控拆迁补偿费,恶意欺凌兄弟、侄子,拒绝向兄弟、侄子共同分配。截至目前,蔡某山仍然以“建档立卡脱困户”名义获得人民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持续帮扶,今年春节前夕再次获得大量物资帮扶,引起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财政资金来自全体人民,多年以来,荥阳市的财政状况极其困难,很多民生工程被迫停滞,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财政资金监督管理,坚决查处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杜绝浪费财政资金。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责成相关部门采取下列整改措施:
     一、责成荥阳市财政局、荥阳市农业农村局、荥阳市审计局等机关联合执法,全面调查蔡某山取得“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档立卡脱贫户”帮扶资格及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详细情况,立即取消蔡某山“建档立卡脱贫户”帮扶资格,行政机关今后不得对其进行任何脱贫帮扶。
     二、对蔡某山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荥阳市财政局应当依据行政法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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