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楼镇应当监督指导槐树洼村民意代表机构改革 荥阳市乔楼镇党委政府: 自2002年以来,在索河街道、城关村、宋平阳、田志杰的操控下,槐树洼村党支部陷入软弱涣散状态,拒不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不能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开展工作,未能组织带领农民群众发展集体经济,走共同富裕道路,未能领导村级治理,未能建设和谐美丽乡村。党支部、村委会主要负责人多次发生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例如欺骗群众签订第二期拆迁补偿协议,长期扣押群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股权证书,非法剥夺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剥夺全体村民参加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政治权利。经郑州市级领导机关(郑州市委、市政府、市委社会工作部、市民政局)依法监督纠正,责成荥阳市乔楼镇立即全面恢复行使对槐树洼村的领导管理权,取消索河街道对于槐树洼村的一切管理权。 目前广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是槐树洼村民意代表机构问题,民意代表机构包括槐树洼村民代表会议、槐树洼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这些民意代表机构的代表不能依法勤勉履职,容易受到少数人操控,异化为橡皮图章、表决机器,顺利通过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决议。例如,在田志杰的主导下,2025年1月4日召开槐树洼村“村民代表会议”,就2025年度财务计划进行审核、表决,其中表决通过有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人员认定标准:(1)夫妻双方户籍现均在槐树洼村的农村籍独生子女户每家庭户多分1人份;(2)夫妻双方户籍原均在槐树洼村,现一方去世另一方未再婚(依婚姻登记部门登记记录)的农村籍独生子女户每家庭户多分1人份;(3)夫妻双方1人户籍在槐树洼村,另1人户籍不在槐树洼村或属公职(行政、事业单位、大中型国企)人员,每家庭户多分0.5人份;(4)户籍原不在槐树洼村,与槐树洼村村民结婚户口迁至槐树洼村,现已与槐树洼村村民离婚户口未迁出槐树洼村独生子女持证户,不享受此独生子女家庭优惠政策。这次所谓“村民代表会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度愤怒。 为了推进槐树洼村民意代表机构改革,荥阳市乔楼镇党委政府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简化合并民意代表选举。由于村民与合作社成员高度重合,因此简化合并民意代表选举,组织村民通过一次选举产生民意代表,民意代表同时具有村民代表、合作社成员代表双重身份。每个村民小组产生2名民意代表,全村总计40名民意代表,其中村民小组组长为当然民意代表,另外20名民意代表由各小组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二、给予民意代表适当补贴。为了提高民意代表的工作积极性,槐树洼村集体应当为民意代表发放适当补贴,每名民意代表每年补贴200元,从村集体经济收入中支出。 三、建立民意代表权力监督约束机制。民意代表应当认真学习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党规国法和道德良知行使代表权力,不得投票赞成任何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决议。 如果民意代表在同一年度之内,第一次投票赞成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决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会议应当扣除该代表当年补贴200元、给予批评教育。 如果民意代表在同一年度之内,第二次投票赞成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的决议,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会议应当罢免其代表资格,所空缺的代表名额由村民重新进行补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