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民政局应当履行监督指导等监护人职责
郑州市民政局:
近期,通过对槐树洼村进行调研,发现荥阳市的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工作存在很多不足与漏洞。
一、存在问题
1、工作积极性不足,消极被动
虽然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一般需要本人或者代理人提出申请,但是《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了解掌握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主动为其依法办理供养”的法律义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积极主动开展特困供养工作。
槐树洼村王西组李建军,1963年9月15日出生,从小即为智力残疾,按照《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2006年3月1日起应当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由于索河街道办事处、城关村民委员会没有建立完善主动发现机制,未能积极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导致广大群众不了解社会救助、残疾人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条件的群众,拖延多年才办理特困人员供养。该群众直到2024年1月才办理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群众应得的法定权益被严重减少。
2、随意安排代养人,弄虚作假行为比较普遍
特困供养人员可以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特困供养人员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
李建军在家分散供养,并不是本人自行选择的供养形式,因为李建军从小即为智力残疾,不具有口头语言表达能力,更不具有阅读和书写能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能向行政机关口头或书面作出“我自愿放弃在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选择在家分散供养”的承诺。不知道基于哪个组织或者个人的意志,李建军被选择为“在家分散供养”,在公开的特困供养人员信息表中“代养人”为阴建国,供养资金798元,护理费1260元,补贴210元,国家每月预算资金合计2268元。
李建军的住所为槐树洼村王西组平房,阴建国生于1966年,现年59周岁,不知道住所在何处,并未对李建军实施生活照料。李建国是李建军之弟,生于1968年,现年57周岁,住所为槐树洼社区一期安置楼,每日在两地之间穿梭,对李建军实施生活照料,事实上代理民政部门向被监护人李建军履行部分义务。
3、我国法律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规定,社会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挤占挪用。社会救助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的内容包括:(一)提供基本生活条件;(二)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三)提供疾病治疗;(四)办理丧葬事宜。
特困人员(农村五保)供养的主体是国家,由行政机关作为具体代表。特困人员(农村五保)没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按照民法典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李建军没有配偶、父母、子女,虽然有兄、弟,但是兄、弟不属于监护人,没有扶养的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由此可知,李建军没有监护人,兄、姐、弟、妹不属于监护人,监护人应当由民政部门担任。1963年9月至2002年1月,李建军的住所隶属于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2002年1月至2025年3月,隶属于荥阳市索河街道城关村槐树洼管理区,2025年3月底至今,隶属于荥阳市乔楼镇槐树洼村。城关村村民委员会距离李建军住所过于遥远,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槐树洼村村民委员会”已经被撤销二十多年,不存在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完全不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
民政部门是李建军的监护人,包括荥阳市民政局、郑州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四个机关,以荥阳市民政局作为履行日常责任的第一监护人,郑州市民政局、河南省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作为履行监督指导责任的辅助监护人。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特困人员给予照料、办理集中供养是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履行监护权利义务的法定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存在任何自由裁量的空间。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国家每月向特困人员支付2000多元,目的是最大程度地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人权,而不是向基层甩包袱或者让阴建国等少数人钻空子、吃红利。
二、处理意见
郑州市民政局应当依法采取下列监督处理措施:
(一)依法督促荥阳市民政局履行日常监护的第一责任,荥阳市民政局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李建军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李建军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具体由局长、科长等公职人员履行监护职责。荥阳市民政局局长应当带领社会救助科科长、社会事务科科长、养老服务科科长、荥阳市社会福利中心主任等公职人员,立即前往乔楼镇槐树洼村王西小组,依法为李建军在当地的供养服务机构办理集中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提供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自2025年5月起,国家为李建军预算的供养费、护理费应当直接拨付至供养服务机构账户,代养费依法取消。
(二)如果阴建国、李建国、基层组织干部等非监护人,通过语言或者行为阻碍民政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荥阳市民政局应当提请公安机关依法制裁。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三)鉴于多年以来,李建国事实上代理民政部门,向被监护人李建军履行部分义务,荥阳市民政局应当依法向李建国给予补偿,包括颁发奖状、通报表扬、支付代养人补贴、其他帮扶。经过评估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督促乔楼镇人民政府及时给予李建国最低生活保障。在李建国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时,督促乔楼镇人民政府主动为其依法办理特困供养。
(四)荥阳市民政局应当督促荥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乔楼镇人民政府、槐树洼村党支部为李建国再就业提供援助,优先安排在槐树洼社区物业服务机构从事门卫、保洁、维修等岗位。
(五)荥阳市民政局应当对全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尤其是代养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的,荥阳市民政局应当立即取消其代养人资格,责令退回已经领取的代养人补贴。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财政补贴的违法行为,荥阳市民政局应当提请荥阳市财政局给予行政处罚。对于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职务违法行为的公职人员,荥阳市民政局应当提请纪检检察机关给予处分。
如果郑州市民政局不履行监督指导责任,本案将于10日后提请河南省民政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