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槐树洼村各项工作应当由荥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决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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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13 11:12:0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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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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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槐树洼村各项工作均由荥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策
荥阳市委、市政府:
     由于荥阳市委、市政府原领导干部的违法决策,导致槐树洼村的村务管理体制非常混乱,2002年之前受乔楼镇管理,2002年1月至2025年3月受索河街道的非法管控,2025年3月起恢复为乔楼镇管理,但是槐树洼村存在很多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
    一、党支部领导人员大多不合格
    1983年撤销乔楼人民公社及槐树洼生产大队,设立乔楼乡槐树洼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历任党支部书记为阴云峰(   ---1998年)、袁得桢(1998---2000年)、宋平阳(2000---2023年)、田志杰(2023年3月---2025年8月)。其中阴云峰的口碑最好,袁得桢、宋平阳较差,田志杰最差,2025年8月初田志杰被免除党支部书记等一切职务。
    目前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岗位空缺,据说乔楼镇党委近期将强行任命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强行任命存在合法性严重不足问题。
     1、乔楼镇党委领导干部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乔楼镇党委由9名委员组成,蒋昊、吉祥、石志超、赵亚惠、李双飞、李传宝、张振宇、禹子琦、陈巧珍,镇党委的决策机制是集体表决、以超过应到会的半数赞成为通过,也就是5名委员赞成即可通过一切决议。
    根据调研发现,蒋昊、吉祥、石志超、赵亚惠、李双飞、张振宇等6名镇党委委员,存在严重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自2025年3月27日槐树洼村党支部划入乔楼镇党委直接领导之后,这些领导干部并不想接管槐树洼村,并未真正走进槐树洼村调查研究,未能真诚倾听群众呼声、真实反映群众愿望、真情关心群众疾苦,未能找准切入点、结合点、着力点,未能找到“真心声”“真问题”,反而拘泥于坐在办公室听汇报、看材料,主要根据索河街道领导干部提供的纸质材料和口头意见,作为对槐树洼村领导班子进行调整、规划农村未来的关键依据,这样的结果必然是脱离实际、瞎指挥、不作为、乱作为,引发更加严重的矛盾纠纷。
     2、槐树洼村的中共党员仅有40多人,大多数均为老弱病残,45周岁以下(1980年1月之后出生)的党员数量极少,如果局限于槐树洼村的党员范围来选拔党支部书记,那就是“瘸子里面调将军”,过去二十多年的三任支部书记均为不合格,给槐树洼村发展造成了严重损害。可以断定,如果局限于槐树洼村的党员范围来选拔党支部书记,不可能产生德才兼备的好干部。
    二、公路建设
     2018年9月,郑州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开始启动G234线郑州境G310以南段(荥阳乔楼至崔庙段)改建工程,2023年9月20日通车。该工程在槐树洼村范围内,设置1个互通式立体交叉、1个中央分隔带开口平面交叉、若干个右出右进平面交叉。经过数年的实践发现,这些交叉远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实际需求,尤其是南部的寨根、里沟、南顶、宁脑等村民小组。由于槐树洼村二期拆迁安置工作长期陷入停滞,仍有大量群众居住在寨根、里沟、南顶、宁脑等村民小组,大量土地需要耕种,还有部分招商引资项目急需引进。公路通行效率较低,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乡村振兴。
     2025年4月初起,槐树洼村群众要求乔楼镇人民政府会同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共同编制《乔楼镇槐树洼村村道建设规划》,在万山隧道上方修建一条村道,便于人民群众由南向北进入国道234线。四个月时间过去了,公路工作没有任何进展,由此可知,乔楼镇党委、政府对槐树洼村毫不重视,不愿意真心解决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
     三、处理建议
    鉴于“乔楼镇党委、政府不愿意接管槐树洼村,索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管理槐树洼村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严峻局面,中共荥阳市委、市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将槐树洼村列入荥阳市委、市政府重点督办村,槐树洼村各项工作均由荥阳市委、市人民政府直接作出决策,交由市直各职能部门、乔楼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具体执行。
    (二)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应当由中共荥阳市委、市委组织部面向全市公开遴选,坚决禁止乔楼镇党委任命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坚决禁止局限于槐树洼村的党员范围来选拔党支部书记。
    在槐树洼村党支部书记公开遴选产生之前,应当安排荥阳市委组织部驻村工作队长李翔卿同志兼任槐树洼村党支部代理书记,主持槐树洼村的全面工作。
   (三)荥阳市委、市政府应当立即安排荥阳市交通运输局在万山隧道上方修建一条村道,便于人民群众由南向北进入国道234线。
    如果荥阳市委、市政府不妥善解决槐树洼村的问题,本案将以挂号信方式寄发至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纪委国家监委、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纪委监委、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市纪委监委等上级机关,由上级机关依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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