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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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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8-20 16:46: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荥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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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小时:30分钟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荥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南苑春光小区存在的问题,荥阳市政府答复,经核查国家地名信息管理平台数据,南苑春光小区已正式收录于该平台地名数据库,欢迎您随时进行查验。南苑春光小区系荥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项目,位于乔楼镇沈洼村北,占地面积182亩。该项目由荥阳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统筹实施,荥阳市惠民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市房管中心二级机构)具体承建,并于2010年建成交付。自入住以来,该公司持续承担小区行政管理、公共设施维护及物业服务等职能。南苑春光户籍管辖归属乔楼派出所,经济适用房业主户口登记地址为: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三一零国道095号院XX号楼XX单元XX号。另有部分居民因环翠峪风景名胜区搬迁政策(依据荥政会纪〔2011〕27号文件),户籍划转至京城路派出所,其户口地址为: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街道三一零国道南苑春光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辖区治安管理主体为荥阳市公安局乔楼派出所,具体警务工作由其下辖的沈洼警务室(驻沈洼村委会)负责实施。由于该小区历史问题由来已久,为理顺南苑春光小区的管理职责,2025年乔楼镇政府依据相关文件要求,拟筹备成立南苑春光社区党支部、居委会。目前按照设立党支部、居委会工作流程,正在进行小区基本情况调查和各类资料收集工作,待各项筹备条件成熟后,将研究制定社区党支部、居委会设立的具体实施方案,并按程序积极申请正式成立相关组织。
     一、存在问题
    1、荥阳市惠民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持续承担小区行政管理职能,严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我国法律并未授权公司作为行政管理的主体。
    2、同一个居民小区,户口登记应当使用统一的标准地名。但是该小区的户口登记居然使用不同的地名,户口登记机构分属不同的公安派出所,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三一零国道095号院XX号楼XX单元XX号、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街道三一零国道南苑春光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明显违反《地名管理条例》。
     二、整改意见
     荥阳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立即取消荥阳市惠民公共住宅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对南苑春光小区的行政管理职能,该公司只能承担公共设施维护及物业服务等非行政职能。
     南苑春光小区的行政管理职能必须由乔楼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沈洼村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例如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责令荥阳市公安局立即纠正户口登记存在的错误,南苑春光小区的居民住址,应当统一登记为“河南省荥阳市乔楼镇三一零国道095号院XX号楼XX单元XX号”,不得使用“河南省荥阳市京城路街道三一零国道南苑春光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非法地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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