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根据荥阳市乔楼镇东郭村群众反映,多年以前,地方政府并没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协议,径自占用徐兰高速铁路两侧的集体土地作为绿化廊道,多年来没有向群众支付任何补偿费。乔楼镇政府干部对群众的合法诉求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拒不采取任何有效处理措施。
群众认为荥阳市人民政府、乔楼镇人民政府存在“以租代征”土地违法行为,2025年8月8日,通过郑州市市长信箱,提请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处理。
郑州市12345热线办公室拒不将信件转送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而是直接转送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人民政府作为违法行为主体,当然不会主动承认违法,而是于2025年9月2日虚假答复:郑西高速铁路廊道绿化占地,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是荥阳市通过土地流转形式,流转土地廊道绿化,土地地类性质并未改变,不存在“以租代征”行为。“以租代征”是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性质,而流转土地廊道绿化土地地类性质并未改变。
一、违反回避制度
《公务员回避规定》要求,公务员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包括:(一)考试录用、聘任、调任、领导职务与职级升降任免、考核、考察、奖惩、转任、出国(境)审批;(二)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仲裁、案件侦办、审判、检察、信访举报处理;(三)税费稽征、项目和资金审批、招标采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公务活动。公务员执行第十三条所列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审核、决定等,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信访工作条例》要求,各级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以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郑州市12345热线办公室拒不将信件转送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而是直接转送被检举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
本人两次接到被检举单位所属机构的电话,第一次是荥阳市人民政府所辖的自然资源规划局工作人员来电,本人明确告知,“应当由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第二次是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所辖的的自然资源规划所工作人员来电。
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的两次来电,明显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违法行为。
二、绿化占地构成“以租代征”违法行为
2012年,某村委会与某公司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村委会将615余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某公司,用于生态农业观光,流转时限自2012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止。2014年,该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关林镇政府。2017年,关林街道办与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约定将其295余亩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甲方,流转时限自2017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止。石某等5人以村委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市政府、区政府“以租代征”,占用原告土地进行绿化和体育设施建设于法无据,以村委会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
区政府答辩称:一、答辩人不存在违法占地的行为。二、本案所涉土地的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仅是土地经营权或使用权发生变化。三、本案所涉土地性质为公共绿地或其他公益性建设用地。根据目前性质并未改变土地利用性质。四、原告主体不适格。五、涉案土地经协议约定流转后,原承包农民仍按照协议约定自2012年至今领取约定土地流转费用。六、2012年、2014年,村集体两次流转土地均是经过村民委员会相关决议而形成的集体决议,并非承包土地个人的个人意志。
法院认为: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农用地等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及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区政府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经过项目报批和土地征收程序,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进行的绿化建设未改变原土地利用性质,其仅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并使用土地进行绿化建设,缺乏法律依据。判决:确认区人民政府占用村委会土地的行为违法。
三、处理意见
本案必须由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处理,坚决禁止继续转给被举报单位荥阳市人民政府、荥阳市乔楼镇人民政府及其所辖机构。
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规定,依法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全面查清该案的事实、成因、危害后果,向违法行为主体荥阳市人民政府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勒令荥阳市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土地征收,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在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郑州市纪委监察委,由郑州市纪委监察委对荥阳市人民政府领导干部给予处分。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案件调查报告;有关证据材料;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第七条 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第十九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的土地违法违纪案件,依法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依法应当给予处分,且本部门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处理决定后10日内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案件时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齐全、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移送的案件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单位有关领导或者主管单位同意移送的意见;
(二)案件的来源及立案材料;
(三)案件调查报告;
(四)有关证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者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案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责令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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