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打分太早导致结贴,重新发帖:郑州市政府的文件符合法制吗?
2009年5月19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经费的通知》(郑政文【2009】108号)和2010年5月10日《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办文【2010】44号)符合法制吗?
1、(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三、 无固定收入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资补贴(*应为工资)标准和社会保险待遇”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是不是法律依据错误? 2、(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三、 (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的工资补贴统一核定为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届期津贴3部分。 ——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工资补贴”是不是应改为“工资”? (三)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任职期间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四项社会保险统一按市有关部门规定的缴纳基数进行缴纳。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 ——据了解:每年7月1日是市社保部门规定的四项社会保险缴纳基数的调整时间,办理四项社会保险应在每年7月1日之前!尤其是按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要转换成企业职工四项社会保险的话,必须在每年7月1日前转换!否则一年内不能转换,只能等到下一年7月1日前再转换。(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四项社会保险实施时间是不是晚于办理时间? 3、(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五、(二)经费使用范围。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应全额用于办公用品、水电、电话、组织开展居民文体活动等日常开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可是单位和个人挪用或挤占了该怎么处理?(郑政文【2009】108号)是不是没有明确责任机制? 4、(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六、(二)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 ——据了解:中原区的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没有从本人工资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也没有由区财政承担!是不是违规? 5、(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七、 (一)协助社区开展工作的楼栋长(院长),其生活补助问题由各区酌情考虑。 ——据了解:中原区的楼栋长(院长)没有生活补助。 (二)各县(市)、区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应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和退养人员的工作档案,作为其待遇调整的依据。——据了解:中原区没有建立健全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工作档案。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将社区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拨付。民政部门负责有关经费的统筹和发放工作,各县(市)、区要认真解决落实相关工作人员和工作经费。所有社区居委会要设立经费台账,实行居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 ——到底是财政部门还是民政部门负责社区经费?据了解:中原区是街道办事处负责社区经费的发放工作。中原区三官庙街道办事处华山路社区居委会没有设立经费台账,实行居务(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是不是违规? (四)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擅自撤销罢免、停职或变相停职当选的社区居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 (五)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被依法罢免职务的,自罢免之日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社区居委会专职工作者到底是能被罢免还是不能被罢免?(郑政文【2009】108号)的规定是不是自相矛盾? 6、(郑政文【2009】108号)规定主办是市民政局,督办是市政府办公厅七处。 ——可是它们办理了吗?不执行(郑政文【2009】108号)、违反(郑政文【2009】108号)的规定该怎么处理?
7、(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二、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社保部门的规定,办理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要有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既然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可作为办理社会保险的依据,是不是也可作为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应届当选证书是民政部门印制颁发的,虽然也盖有街道办事处的公章,但以民政部门为主,而劳动关系只能有一个。民政部门虽然是社区居委会的主管部门,但日常管理社区居委会的却是街道办事处,也是街道办事处为社区居委会成员发工资的,所以社区居委会成员应当和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但(郑政办文【2010】44号)这样规定令已经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的郑东新区不知是该继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还是该执行(郑政办文【2010】44号)的规定?也令没有和社区居委会成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它区不再补签劳动合同!(郑政办文【2010】44号)是不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8、(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三、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从当选之月算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社区居委会成员参加社会保险待遇有关手续。确因工作原因未及时办理的,应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其产生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各区或街道办事处承担。
——据了解:中原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参保时间没有从当选之月2009年5月算起,中原区民政局是从2010年下半年才拨给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四项社会保险费的,没有拨2009年5月至2010年上半年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四项社会保险费!是不是应当由中原区民政局按有关规定予以补缴,其产生的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中原区民政局承担?
9、(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五、社会保险费用个人缴纳部分从本人工资补贴中扣除,单位缴纳部分由区财政承担,其单位缴纳部分要列入各区财政预算。
——据了解:中原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社会保险费用单位缴纳部分不是由区财政承担而是由中原区民政局承担的!列入的是中原区民政局的预算。
10、(郑政办文【2010】44号)规定:十二、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据了解:中原区民政局没有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而是从2010年下半年才执行,大概又错过了7月1日社保缴纳基数调整时间、和社保部门也一直没有协商好吧,直到2011年春节前中原区的社区居委会成员四项社会保险都还没有办!又拖到2011年4月才有部分社区居委会成员四项社会保险正在办理中。至于那些按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不知2011年7月1日有没有转换成企业职工四项社会保险?如果又没有转换,只能等到2012年7月1日前再转换,而2012年5月大概又该换届选举了,那些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的社区居委会成员不知还能不能继续当选?不知中原区民政局拨给街道办事处的四项社会保险费中有没有那些自己办养老保险的社区居委会成员的,如果有的话,街道办事处岂不是又赚了社区居委会成员的社会保险费吗?
不执行(郑政办文【2010】44号)、违反(郑政办文【2010】44号)的规定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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