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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艺国际华都小区管理混乱,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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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11-16 16:39: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2-3 14:54

锦艺国际华都小区管理混乱,物业公司运用公共区域乱贴广告进行盈利活动,且收入未进行公示,未用于小区建设!交房前三个月还出租羽毛球场,停车场让人卖东西。对业主造成种种不便却没有任何补偿。你们再看看

国际华都欧尚小区非机动车场地使用管理办法

本小区车辆管理实行人车分流,为维护小区非机动车停放秩序,确保业主非机动车通行、停放方便,维护非机动车场地使用安全,特制定我小区非机动车场地使用管理办法:

一、路面除规划车位外,其他任何地方不得停放任何车辆。电动车需充电的业主请于11月10日—11月20日到服务中心前台登记,按登记的先后顺序,领取充电箱钥匙并交保证金100元/个,业主充一年车位占位服务费赠送一个月费用,签领《国际华都欧尚小区车位使用告知书》及非机动车标识牌,按充电位号停放电动车辆。不需要充电的电动车及自行车停放到非充电区域内或储藏间,严禁在公共区域停放,否则处以50元违约金,并予以清理。

二、业主的非机动车,按楼宇统一停放至一、三、六、七、八、九、十号楼地下负一层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二、四、五、十一号楼没有非机动车停放区域,业主可就近停放于相邻楼体地下负一层。不得用电梯运载非机动车辆到楼道等公共部位停放车辆,违者将予以清理,运载非机动车至储藏间的除外。

三、残疾人代步车或腿脚不便者车辆可停放在路面车棚内或按物业工作人员指定位置停放,并交纳车位场地服务费,到服务中心登记车辆信息及使用人信息。

三、业主电动车充电费包月计费:20元/月/车。若需充电的业主,可到服务中心前台办理充电收费事宜。

四、因小区车位有限,装修人员非机动车辆及外来人员非机动车辆谢绝进入小区。

五、非机动车场地使用服务收费标准:自行车5元/月/车;电动车10元/月/车;摩托车15元/月/车。

六、非机动车车辆管理

1、为便于识别业主非机动车辆,业主需到服务中心前台统一办理非机动车辆进出标识牌(免费办理),凭牌进出小区。并登记车辆信息及办理车辆收费等事宜。

2、路面严禁停放任何非机动车辆,否则根据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业主临时管理公约》及《业主手册》的规定,需缴纳违约金50元/次并予以清理。

3、车辆标识牌丢失或毁损的应及时向欧尚服务中心申请补办,每个工本费5元。

4、秩序员将定时巡视检查并记录巡查状况,每个非机动车停放区都设有巡更点,与监控中心联动,自动记录。停放区域无监控探头,出口设有监控探头。车主自负车辆安全及相关设备、物品的安全,妥善保管车辆钥匙、证件等。

5、对停车区卫生定期清扫,保持环境干净整洁。

6、因小区车多位少,长久不使用的车辆,有储藏间的业主请停放到储藏间。

注:以上管理办法,有效期一年;一年后重新制定后,另行告知。

国际华都欧尚服务中心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请问房管局物业有权处罚业主吗?我们交的物业费而车辆丢失损毁物业却没有任何责任合理吗?房管局应该公示一下我们的公摊面积都是哪些?我们负一楼的电动车停车场和地下室以及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归谁?出租小区公摊面积的钱归谁?小区内丢失车辆,车辆损毁物业应该担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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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1-11-16 16:41:3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我们已安排相关部门和人员对您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并将尽快给予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混子  在2011-11-21 15:25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房管局的答复等于没说,业主应该怎么办?房管局一点责任没有,没有监管责任吗?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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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1-11-21 12:40:1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关于您所反映“锦艺国际华都小区管理混乱”问题,现将调查处理情况回复如下:
小区基本情况:
郑州翰园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锦艺国际华都一期欧尚小区由郑州锦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小区于2011年6月12日交房,共2602户。小区地下负一层约1200个非机动车车位,地下负二层设有1200个大型机动车车位。
调查处理情况:
一、关于物业是否有权处罚业主问题: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处罚业主。非机动车辆全部停入地下车库是物业服务企业应广大业主要求对小区实行人车分流管理而采取的措施,对于未停放在指定位置的车辆是否收取违约金,应当按照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约定执行。
二、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收取物业费用是否承担业主车辆损毁责任的问题:业主车辆丢失、损毁,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应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中的合同约定来判定。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如无违约现象,物业服务企业不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存在失职、违约等现象,物业服务企业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关于出租小区公摊面积收益的问题:出租小区公摊面积的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如有相关约定,按约定执行;如无约定,可扣除相关管理成本后,由业主共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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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1-21 15:25:22 |只看该作者
一、物业服务企业没有与业主约定,擅自做主收违约金,房管局应该怎么处分?房管局没有说。二、物业服务服务企业存在失职,违约现象承担什么责任不清楚,房管局是否管理到位了吗?业主的答复是没有。三,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物业机构出租小区公摊面积,这个钱去哪里了?怎么花,收益多少,业主可不知道。房管局怎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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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2-2-3 14:37:3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所谓公摊面积,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与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依据《房产测量规范》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
  1. 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
  2. 每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为:
  1. 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
  2. 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
      3. 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其中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关于小区内丢失车辆、车辆损毁责任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正常情况下,物业服务企业对于业主的电动车没有保管义务,是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的。但如果双方约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电动车承担保管义务,并且业主为此支付了费用,而物业服务企业因保管不善而直接导致业主的电动车被盗,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存在重大过失,则物业服务企业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物业擅自收违约金、物业企业违约、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出租区公摊面积的问题,网友没有表达清楚,我们物业主管部门无法进一步调查了解,请网友看到我们的回复后,请及时联系我们物业主管部门的电话:67889731,一方面我们在电话中对有些概念进行交流和解释,另一方面详细了解一些问题进行解答和解决。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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