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57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郑州市江山路郑大四附院附近交通死亡事故判决不公! [复制链接]

Rank: 2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1-19 19:08: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公安局

处理时间

2012-2-1 18:30

问题还没解决,贴子先给关闭了,原贴地址请见:thread-10688-1-1.html
不要动不动就结贴,问题还没彻底解决!解决完了随便你怎么结,这大过年的去市政府省厅闹起来也不好看,好好的办实事,让老百姓信服!
问题1:50多天了复议结果没有给。
问题2:赔偿金还没给完!
这两项办完,随意结贴,这个问题不难吧~~
       11月16日于郑州市江山路郑大四附院门口发生的交通死亡事故。一辆长安货厢由南向北行驶,行经江山路郑大四附院附近调头,被后面驶来的一辆北京现代撞击左前轮,长安货厢侧翻砸在现代车上,致货厢司机被压于车下后死亡。五大队划分为对等责任。死者家属认为以下几点存在不公:
1.据五大队调查,北京现代在事故发生地没有刹车痕迹.
2.死者在事故发生后,被压于车下10分之久未进行任何施救措施,造成人死亡.现代车上人员为故意放任人死亡.
3.事故发生于雨天,现代车并未降速行驶,后经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代车为超速行驶(江山路全段正常天气限速50km/小时)
4.五大队出据的责任认定书中北京现代司机的超速违法行为未写出.
5.事件至今未得到解决.
因家属两次上访,被市局公安人员到死者户籍所在地乡派出所施加压力,不让死者家属上访
6.问题还没解决.贴子先给封了,什么意思???

7.现代车属于打左转向超车,而货厢正在调头.而且现代车超速超车。连接有图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albums/3840/3840.html#0$d15717243abbae43d5074228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20 14:18:43 |只看该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该交通事故中涉及到我单位事故认定的法定程序已经结束,如对民警执法程序有质疑,可向上级公安督察部门反映,关于赔偿金问题家属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板凳
发表于 2012-1-19 19:10:36 |只看该作者
快过年了,把工作解决彻底,你好我们也好。大家都能过个安心年。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6-4 23:15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