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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孩子中毒无人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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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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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7 08:49: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工作时间

22215小时:0分钟

尊敬的上级领导:您们好!

     我叫申晓利,女,29岁。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杨沟村五组。手机:15*******96

     201158号我俩个孩子(李鸿基8岁,李佳霖2岁)吃了在杜圈超市买的葱汁香酥片后都中毒。公安局从中检验出剧毒农药“特丁磷”。在郑州住院期间,医生诊断为(1)中枢性呼吸衰竭(2)多脏其功能损伤(3)皮下多脏器出血(4)心脏功能衰竭(5)胃出血(6)呼吸道感染等。并在59号和510号下了两次病危通知书。至今还在继续治疗。杜圈不但一直不管不看俩个孩子一眼,而且还口出狂言说:“我花了8万元钱,事摆平了,你再告我也不怕。”可是登封市工商局,仍然置我俩孩子生命于不顾,还要袒护,包庇杜圈,使他继续违规,超范围营业 至今。情何在?理何在?事实根据如下:

     158号和109号对杜圈超市的违规处罚通知单,为什么一直不给我们?经咨询多名律师和郑州市工商局都说我们有权知道处罚结果。难道登封市工商局特殊吗?

     2)杜圈超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预包装食品,日用品,烟酒零售),可他一直经营着农药,老鼠药,鞭炮,化肥,种子,猪饲料等。可告成工商所所长王建民说:“杜圈超市属有证经营,我们管不了,”既然属合法经营,为什么登封市调查组要查封杜圈超市并扣押农药,化肥,鞭炮,老鼠药呢?

     3)杜圈超市门上的封条不到20天就启封了,我到工商局查看启封手续,耿局长说:“我不知道”。作为局长,如此重大案件,连案情进展和启封手续都不知道,是不作为呢还是太无能?超市查封价值几万元的化肥,猪饲料,种子现在到哪去了?

     4)我到工商局询问,杜圈在同一房间经营食品同时经营着多种农药,老鼠药是否合法?耿局长说:“农药和食品离得有一定距离,应该合法。”可我到省工商局和郑州市工商局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他们都说:“农药离食品至少25米以外。”可杜圈超市一共就100平方左右,他的农药怎么能离食品25米以外呢?

     577号我给工商局举报杜圈正在违规经营猪饲料,他们说:“我通知告成工商所立即去调查”可一直到8号上午10点多,工商所才去调查。可杜圈头天晚上就把猪饲料转移到别处去了(3辆三轮摩托车,1辆手扶拖拉机一直拉到11点多),之后我多次到工商所询问举报情况,他们都避而不谈,至今也没结果。

   6713号我到工商所询问78号处罚结果,一位值班人员说:“局里又给他(杜圈)办了一个证,现在应该合法了”。我很生气,就立即去找耿局长,耿局长说:“他以郭建松名义办的证,是合法的,我们没办法。”可我到省工商局咨询情况说:“营业执照不允许出租,转让,租借,任何违法经营与事实不符的都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可登封市工商局是有意包庇杜圈呢,还是玩忽职守?在不审核经营事实的情况下,又给杜圈补办了一个证。如此国家干部还把老百姓放在眼里吗?

   7930号下午我给告成工商所打电话,举报杜圈超市有猪饲料,王健民所长说:“不可能,我们今天早上7点多就去搜过了,阁老风道都没发现。”可事实是杜圈一直在卖猪饲料,我只好用手机给他拍了照片发给了王建民所长。109号长假刚过,我就立即给王健民所长打电话,他们在杜圈超市搜出了多半袋猪饲料,当时就带走了。我问他要处罚通知单,王所长说要给局里汇报后才说。我12号到局里询问情况。可耿局长说;“半袋猪饲料是杜圈自己用的,够不上处罚,”我说:“杜圈就没有喂猪,为什么他说啥你们就信啥,难道他说自己吃的你门也信吗?很明显是你在包庇他。既然杜圈说是他自己用得,你们为什么要带走?”

耿局长愤怒的说:“调查后再说。”可至今也没结果。

  8)我多次到工商局要求吊销杜圈的营业执照,耿局长说:“营业执照是国家赋予经营者的权利 ,吊销不了。”我说:“他违法经营差一点把我俩孩子药死,你们不管他 ,使他继续违法经营,从事发到现在他又违法3次了,你们再不吊销他执照,明明是在包庇他。”耿局长说:“我们再下去调查调查才说。”1017号我到郑州市工商局咨询,他们说:“不要说处罚几次,就单凭58号违法经营,出这么大的事,就应该吊销他的营业执照,工商局给他出的证,就有权收回证。你到纪检去反映一下情况。”

9615号早晨,杜圈对我面说:“就这,我花8万元钱,事摆平了,你再告我也不怕。”登封市工商局极力包庇杜圈,难道与此事有关吗?

10)时至今日,杜圈还在倒卖猪饲料,门市还在继续营业。难道登封市工商局长……了吗

从以上种种情况分析,我认为登封市工商局有包庇,袒护行为,是造成我两孩子中毒后至今无人管的主要原因。恳请上级领导追查此案。要求:(1)吊销杜圈的营业执照(2)收回郭建松的营业执照(3)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七章: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第七十五条:调查食品安全事故,除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还应当查明负有监督管理和认证职责的监督管理部门,认证机构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情况。并赔偿给我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此呈:

        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杨沟村五组     申晓利

此信息来自: 登封市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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