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规定,一、曾在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工作,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在市属国有破产企业工作满15年,在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失业中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无用人单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由档案存放单位初审后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二、曾在市属国有(含原国有)困难企业工作,截至2007年12月31日男职工年满50周岁、女职工年满40周岁,在市属国有困难企业工作满15年,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企业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在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失业中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休手续时无用人单位的,由档案存放单位初审后负责申报,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三、曾在集体破产、困难企业工作,在办理退休手续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参照上述条件,在各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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