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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失业人员致市委书记的公开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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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6-16 06:36: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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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12-20 09:16

郑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文件(2011-14号)不合理,欢迎加入(郑州下岗职工俱乐部)QQ群:244302890参加讨论。

       当前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优惠政策已成为议论重点问题.已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郑州市2011(14)文件把相当大一部分(郑州市14万)失业再就业人员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给取消啦.我们本应该得到的切身利益被剥夺了.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再就业后可享受社保补帖,现在让换成"就失业登记证"后,把下岗再就业作为比较稳定就业,社保补帖就不能享受啦。

郑州市2011(14)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认定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须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

   本人认为,上文的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灵活就业也是比较稳定就业更是荒唐之说,

什么是灵活就业?郑州市社保局一位主任解释说:“不管你有无工作,只要是缴纳社会保险统筹的就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我们是因社会安定,企业改制而下岗、失业的,不管我们有无工作,国家让我们继续缴纳我们的个人社会保险金,国家关怀我们,我们也为减少国家社会保险金的巨大缺口做出了贡献。我们没工作、没钱时卖血也要缴纳统筹啊。怎么能说只要缴纳社会保险统筹的就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呢?真是荒唐到了极点。

     

  请看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05-21)第四十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本人注:这里并没说是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第四十五条: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本人注:郑州市文件却说:灵活就业是实现比较稳定就业不能享受社保补贴)
  再看 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通知 豫人社[2010]16 落实“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请市委书记能为我们讨回公道。

  也请下岗失业人员加入“郑州下岗职工俱乐部QQ群244302890”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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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18 08:51:55 |只看该作者
已转郑州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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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6-20 09:49:1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针对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国家规定,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只有申报就业且按规定缴纳社会 保险,才能给予社保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不论其是自主创业、自谋职 业,还是被企业吸纳,均能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 。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保补贴后,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要由失业状 态转为就业状态,这与其享受社保补贴没有关系。经与当事人胡先生多次联系,其主要诉求是希望享受国家三年社保补贴政策后,继续享受到退休,但该诉求这不符合国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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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

人民卫士  省政府的文件说三年后可延长你们如何解释啊  发表于 2012-7-18 16:45
人民卫士  请问:08年前的4050能享受到退休是过三年吗,如何解释?  发表于 2012-7-7 09:50
人民卫士  人社局的政策不符合省里文件精神  发表于 2012-7-7 09:44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人民卫士  在2012-7-7 09:40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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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7-18 16:43:27 |只看该作者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法规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通知
【颁布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法规文号】豫政办〔2007〕81号
【颁布日期】2007-08-07        【实施日期】2007-08-07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规范性文件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五)落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零就业家庭成员从事灵活就业且参加社会保险的,可以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2炖3。就业困难群体中的“4050”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其社会保险补贴满3年后,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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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7-19 13:34:48 |只看该作者
郑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文件《郑州(2011-14号)》不合理!
       郑州市当前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优惠政策已成为议论重点问题.已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郑州市2011(14)文件把相当大一部分(郑州市14万)失业再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给取消啦.
其主要原因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上
     郑州市2011(14)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认定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须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6个月以上。
请看以下国务院、河南省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地念叨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六章 就业援助
    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
2008-04-28 国务院办公厅
   (十一)扶持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05-21)                               第四十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第四十五条: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通知                      豫人社[2010]16号                                                           落实“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什么是灵活就业?什么是就业困难人员?郑州市社保局一位牛主任解释说:“不管你有无工作,只要是缴纳社会保险统筹的就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就不是就业困难人员”。我们是因社会安定,企业改制而下岗、失业的,不管我们有无工作,国家让我们继续缴纳我们的个人社会保险金,国家关怀我们,我们也为减少国家社会保险金的巨大缺口做出了贡献。我们没工作、没钱时借钱也要缴纳统筹啊。怎么能说只要缴纳社会保险统筹的就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就不能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呢?真是荒唐到了极点。难道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就不算数了吗?
请领导能为下岗失业人员说句公道话我们深表感谢!
也请下岗失业人员加入“郑州下岗职工俱乐部“QQ群:244302890  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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