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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锦艺国际华都业主霸王条款该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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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2-13 14:43:3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9-21 17:39

锦艺国际华都业主在购买该小区房屋签定买卖合同时,在合同附件中已载明地下车库所有权归出卖人。这种应该不应该霸王条款。开发商强制业主将地下车库的所有权剥夺了,并且没有一分钱的补偿。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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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2-13 15:20:46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针对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安排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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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2-19 18:44:09 |只看该作者
最靠谱的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让他们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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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2-22 09:59:01 |只看该作者
支持让他们滚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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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5#
发表于 2012-2-22 10:19: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关于您反映的锦艺华都一期地下车库问题,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调查,现回复如下:
一、        关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属问题。目前我市住宅小区的车库存在两种形式,一种是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车,另一种是经规划部门批准专门配建的地下车库。对于规划配建的人防工程用于停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意味着尽管产权不归投资商所有,但收益权归投资商,投资商可将人防工程出租用于停车,出租标准由投资商和业主协商确定。对于经规划部门批准专门配建的地下车库,根据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新建商品房屋如果未计入公用建筑面积进行分摊的房屋,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归投资人开发商所有的地下车库,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进行进一步的约定。
二、        根据锦艺国际华都一期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郑规建字第410*******29163号)和《防空地下室建设设计要求核定书》(郑人防工核字〔2009〕第115号),一期工程配建地下室车库面积为44656.06㎡,属于非人防工程,同时该项目的测绘报告书显示,该地下车库未列入分摊,根据上述情况和法律法规,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开发商,开发商可以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置。
三、        为体现合同的完整性,尽量避免后期产生纠纷,合同中对地下车库的产权和处置办法进行明确约定属于合同的必要内容。针对锦艺国际华都小区的地下车库在合同中的约定,此条款无违反法律法规,约定内容是适宜的,因此认定为霸王条款是不合适的。另,《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民事合同,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生效的合同对当事人都有按合同履行的义务和相对应的权利,如有争议可协商解决或按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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