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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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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7-2-8 12:27: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待处理

中原区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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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72小时:42分钟

[size=21.3333px]郑州市中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拒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size=21.3333px]

[size=21.3333px]郑州市中原区纪检委:
[size=21.3333px]申请人:淡永强   电话:185 3872 5570  邮箱:dyqsport@
[size=21.3333px]被申请人:郑州市中原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size=21.3333px]申请请求:
[size=21.3333px]1.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即郑食药监(行复决)【2016】745号)。
[size=21.3333px]2. 依法给予有关人员作出行政处分及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size=21.3333px]事实和理由:
[size=21.3333px] 2016年05月12日我在沃尔玛购物广场郑州中原西路店购买食品,后发现该食品有质量问题,遂以书面形式向中原区食药局投诉,中原区食药局依法受理后却没了下文。
[size=21.3333px]   2016年08月29日我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为由向郑州市行政复议中心提起行政复议。
[size=21.3333px] 2016年10月24日行政复议机关以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即郑食药监(行复决)【2016】745号,支持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责令中原区食药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size=21.3333px]    时至今日,该行政复议决定已作出近四个月了,被申请人仍对复议决定置之不理,拒不履行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size=21.3333px]     对于被申请人这种严重的行政不作为,拒不执行上级的行政命令和对法律的藐视,申请人表示极大的愤慨,为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维护法律的尊严,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敬请政府调查核实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维护市民的合法权益。谢谢!
[size=21.3333px]经查询有关法律得知:行政复议从立法上就已经设定为行政机关上下级的层级监督,因此,行政复议决定具有行政命令的性质,下级机关,即被申请人必须履行。
[size=21.3333px]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size=21.3333px]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的要求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违反规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行政复议机构不履行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职责,经有权监督的行政机关督促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size=21.3333px] 第六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size=21.3333px] 此致
[size=21.3333px]郑州市中原区纪检委               
[size=21.3333px]                     申请人:淡永强(185 3872 5570)
[size=21.3333px]                                        2017年 02月08日            附:行政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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