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您好:
经郑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并报请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从2012年1月1日起,将执行新的《郑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 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当对申请登记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申请登记材料应当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有关机关或者单位确认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
第十四条规定 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
针对您提出的情况,我们在受理业务的时候,因为无法对产权人询问,并校验身份,一般情况下都是让产权人在国外大使馆或者律师楼(已经加入当地国籍的)做委托公证(处置房产时必须),但是考虑到产权人的实际困难和经济负担,在实际操作中我们现在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类似的情况。
产权人在国外可以自己手写委托书,不需要去大使馆办理公证,委托书必须写明当事人(即委托人)身份证上名字和国内身份证号(和合同签订时候身份证号一致),国内受托人的名字和身份证号。委托办理房产登记的座落和位置(以公安机关核准门牌号为准),并申明该房产是否为个人所有或者夫妻共有。委托事项载明委托办理时候受托人代为接受询问,代为签署登记材料及缴纳各种登记费用,并代为领取房产证。该委托书出具后,用国际邮件直接寄回,不要拆封。受托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到窗口受理时候随着其他办证材料一并提交,并由窗口工作人员当面拆封。不尽事宜,请打窗口咨询电话:6788916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