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巩义市纪检委调查,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2年8月10日上午,巩义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执法大队联系巩义市城区恒鑫建材机械厂(即供方),要求其负责人到执法大队说明情况。经了解,需方曾某为广东省龙门县人,2012年7月27日,供、需双方签订了一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包括1米型粉碎机一台、50型制棒机三台,600X6000型一台、料仓一个,合同金额为9万元。发货时双方就付款方式产生异议,需方要求供方将货发至需方场地安装调试后付清全款,供方要求按合同约定组装调试合格后付清货款。 巩义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综合执法大队通过供方提供的合同上需方的联系电话和其联系,要求其来执法大队给予妥善解决,需方称其已委托律师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