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305|回复: 5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食品申诉 七个月没结果 [复制链接]

Rank: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2-8-20 13:16: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管城分局

处理时间

2012-9-27 10:26

郑州市管城工商分局你好:
  本人于2012年1月8日(2012年春节前)在郑州市紫荆山路与陇海路交叉口的郑州润瑞商业有限公司(即大润发超市)购买了一瓶“尊尼获加红牌酒”,以备过年之用。
  之后在未启封的情况下发现酒里混有线状异物,不敢冒然饮用。在与超市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以其违反《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四款为由申诉到该超市所在的辖区工商部门——陇海路工商所。以期讨回公道。
  陇海路工商所于2012年1月11日受理消费者申诉,并开具“消费者申诉受理通知单  郑工商管城(申)(2012)第0102号,如图:”。然后杨姓工作人员让消费者留下联系方系等候回复.......
  这一等就是七个多月,从农历的兔年到龙年,近200个工作日过去了,漫长的维权之路开始了......期间消费者多次和杨姓工作人员联系,询问处理结果。从最初几个月的答复是在调查处理,到后来的答复是已对超市进行了处罚,而对消费者的权益只字未提,未给消费者任何书面处理结果的材料。
消费者认为工商部门对此案处理不妥有三:
  1.没有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没有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的调解制度,违反其命令的第七条。
  2.证据确凿,超市违法事实清晰明了的案件查处不积极。违法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28条
  3.既然处罚了该超市(超市也认可),就说明超市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没有将处罚决定书送达消费者,消费者也无法得到权威证据而进行的其他维权方式。违反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58条。
    各级政府三令五申食品安全重于泰山!为什么超市销售违法食品那么心安理得有恃无恐呢?难道《食品安全法》对某些企业和职能部门显得那么苍白?难道消费者投诉的问题很复杂吗?这样的证据确凿,清晰明了的食品投诉案件,七个多月过去了,工商部门就那么为难?那么束手无策?难道要和政府的有关食品安全精神背道而驰吗?难道郑州市几百万市民好不容易的来的文明城市荣誉称号要毁在少数人手里吗?
   也许工商部门对消费者的投诉也有委屈,为难之处,比如说联系不到消费者,比如说消费者没有耐心,比如说工商部门不能只管你一个人的事,比如......
   但是我要说食品安全,人人有责, 315虽然过去了,但是每个公民都要时刻牢记食品安全无小事。真心希望把食品安全问题放在首位,这个绝对是老百姓最关心的一个问题,对于能吃到健康放心的食品抱着莫大希望,不看中国足球无妨,但不吃饭不行,民以食为天啊,千万不要因为利益天枰的倾倒,让这片天塌了!!!
附件: 你需要登录才可以下载或查看附件。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沙发
发表于 2012-8-21 08:51:26 |只看该作者
首先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和支持。您提到的“食品申诉,七个月没结果”问题已由我单位受理,调查处理情况将及时予以回复。再次感谢您的理解和信任。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板凳
发表于 2012-8-20 13:59:51 |只看该作者
他就是要拖延时间,让你觉得麻烦,然后不了了之。要不就是找借口说联系不到你,或者说已经邮寄了,你没收到,责任不在他,明白吗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地板
发表于 2012-8-20 14:02:20 |只看该作者



舍近求远,邮寄环节多,容易出差错,难以问责,他们所期待的。这一招他们可是屡试不爽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2

5#
发表于 2012-8-20 14:06:24 |只看该作者
维权要持之以恒,政府会支持你的,不行就连工商一块诉讼了,也不麻烦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6#
发表于 2012-8-21 18:31:38 |只看该作者
网名“食品安全监督者” 你好:
  你反映的我局于2012年1月11日受理你提起的消费者申请情况属实。
  经查:对你提起的消费者申诉的民事争议处理,因被申请人不同意调解,我局已经于2012年2月26做出了终止调解处理决定,并于2012年2月26日将终止调解处理决定送达给了被申请人;因为你的申诉书仅载明有联系电话15*******81,没有其他联系方式,所以在电话告知你取处理决定后,你至今未来领取。
关于对被申诉人行政责任的审查,我局于2012年1月12日批准立案调查,于2012年4月10日认定被申诉人违法事实成立,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2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郑工商管城处[2012]017号)。对于该案件的处理结果,因上述原因,也已经电话告知你处理结果。
对于你所反映的上述问题,我局将认真总结,要求执法人员认真遵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 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消费者的姓名、住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之规定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及时给予提醒。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再次感谢您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关注、支持、理解和信任。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4-10-3 13:27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