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4年购买的河南省嘉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开发的佳亿花园的房子,当时购房合同上第十五条约定,必须于2006年6月30日前办理完毕房产证,逾期支付违约金为已付房款的1%。我的房产证是2012年的2月在房管局的介入下,河南嘉亿置业才不得已交给了我,但是不执行合同约定,此后,我又多次郑州市人民政府网民诉求网ZZIC上多次投诉,房管局也协调了很多次,但是河南嘉亿置业仍旧置之不理。所以,我只好来这里申诉,请求帮助解决。 我的房价总款是374270元,而且我使用的是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是2005年2月22日前付清224270元,另外150000元使用公积金贷款。我在2012年2月拿到房产证的时候,就要求开发公司根据合同第十五条要求,支付办理房产证违约金。但是,开发公司首先是拒不履行合同;然后又以购房合同未明确要求支付银行贷款利息为由,只承认可以支付首付款的1%,且不支付任何利息;再然后,开发公司要求我在他们起草的一份协议书上签字“承认自领取到违约金2242.70元后,开发公司在购房合同中所有义务均履行完毕”。。。开发公司的毕姓负责人说:“我们开发公司在购房合同的义务只有交房和办证,不包括其他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一条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我要求开发公司支付3742.7元,以及3742.7元孳生的自2006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7日之间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截止今日,我依然无法要回我按照合同应得的违约金,请求公正处理此事,谢谢。
此信息来自: 信访稳定工作办公室 点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