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婚姻证件丢失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构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但是,由于我国婚姻登记档案的保管制度和规范化建设起步较晚,客观上存在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被遗失或损毁的情况。因此,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补领婚姻登记证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包括: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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