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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人社局 工伤保险伤残基金及康复的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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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9-21 07:03: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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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社局

处理时间

2012-10-15 15:19

人社局:
      第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问题:上文中的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指的是什么,我是公职教师,包括哪些呢,是总工资扣三险一金前的工资吗?

   第二,申请工伤康复时候,需要人事局劳力科提供第三者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证明,但劳力科说他们无法弄清楚第三者是否支付,所以无法出具证明,那么劳力科如何出这个证明呢?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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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9-27 10:36:39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缴费工资是指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执行统筹地区封顶保底后的工资。封顶保底是指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本人工资介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至60%之间的,按用人单位申报的工资执行。《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郑人社工伤【2011】11号)第四条规定“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本单位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应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一致。”目前郑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申报工资主要包括职务工资、薪级工资、保留福补、职岗津贴、地区补贴等内容。
    《社会保险法》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其第四十二条规定“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据此,《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人社部15号令)第四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对于如何执行此规定,《工伤保险经办规程》(人社部发【2012】11号)第七十六条规定“按照《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涉及第三人责任申请先行支付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业务部门审核以下材料:(一)认定工伤决定书;(二)工伤职工或近亲属先行支付书面申请资料;(三)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等材料;(四)对肇事逃逸、暴力伤害等无法确定第三人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的第三人不予支付的证明材料;(六)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的证明材料;(七)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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