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
第一,新的工伤保险条例中,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问题:上文中的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工资指的是什么,我是公职教师,包括哪些呢,是总工资扣三险一金前的工资吗? 第二,申请工伤康复时候,需要人事局劳力科提供第三者没有支付一分钱的证明,但劳力科说他们无法弄清楚第三者是否支付,所以无法出具证明,那么劳力科如何出这个证明呢? 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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