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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您好:
《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0年1月1日实施,在《条例》实施之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屋交付使用,应按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执行。《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1年10月12日实施,在《办法》实施之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交付使用按照该办法执行。
经核实,业主反映的“海豫花园小区”1、2、3号楼2010年5月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交付应按照《条例》执行。未达到交付条件的,业主可以拒绝收房,开发商应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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