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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9-28 11:13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请教其中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包括哪些内容的验收?这条是不是指的我们平常说的要有竣工验收备案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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