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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应郑州市金水区房管局和郑州市房管局合同欺诈老百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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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6 16:33: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反应郑州市金水区房管局和郑州市房管局合同欺诈老百姓

不作为、慢作为、不讲政府信用

郑州市信房局 的尊敬领导:

我叫 李玉珍  ,是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道办事处张砦街145号附22号居民,所住房屋为国有公房。

一、基本事实

2008年8月14日,郑州市金水区房管局北二七路房管所给我们签订了《房产转让协议书》,我们购买了甲方所有的75.39平方的公房,合同总价款120624元(已经在合同签订之日付清,房管所给我们出具有正规收据)。但金水区房管局至今没有为我们办理过户手续。2011年11月5日,我们投诉到郑州市市长热线后,郑州市房管局回复我们说给我们两条路走,一条是接收退款,第二是符合房改房条件的按照房改房办理。类似我们情况的张砦街有30多户,大家都无法接收市房管局的答复,后大家多次到区里、市里和省里信访,但事情至今没人给我们解决。

二、金水区房管局和郑州市房管局在这件事情中存在以下问题

①不存在办不成房产证的法律障碍。房屋转让协议早在2008年就签订了,至今快4年了都办不下来房产证,依据1993年生效的《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第五条规定,市房管局是全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金水区房管局负责金水辖区内共有房屋的管理工作,金水区房管局完全有权利依法协议出让公有房屋,不存在办不下来房产证方面的任何法律障碍。按照郑州市人大常委会1997年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共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的决定中规定,郑州市房管局负责公有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郑州市房管局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②房管部门恃强一再违约。从程序时间上说,根据《郑州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条例(试行)》第十三条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转移,当事人应自转移之日起3个月内到房产、土地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金水区房管局已经违约在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房买卖的成立一般应以产权转移登记为准的复函》((89)民他字第50号)中规定“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提出解除买卖协议,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应认为该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尚未成立,一方反悔是允许的”,即使房管部门反悔,我们老百姓也没有任何办法。

③出尔反尔,房管部门不讲政府信用。老百姓信任政府是因为出于对政府信用的认可,但政府部门却相互踢皮球,相互扯皮戏弄老百姓。协议签订后我们一直盯着事情能够早日办结,多次找二七路房管局的人催问,工作人员的答复都是正在办理当中,直到2010年年底,我们才知道他们根本就没有办。市长热线介入后市房管局才给了我们答复,这已经是2011年了,2011年3月9日,我们不能接受市房管局的答复到郑州市信访局信访,信访局通知我们去金水区房管局找杨局长。同年3月21日,金水区信访局答复说信访件已经转交金水区房管局。找到金水区房管局,工作人员曹敏答复已经交给郑州市房管局了,正在协调,后来又答复我们说领导换人了,政策变化了等等,总之就是让等。期间,我们作为普通百姓的不知道跑了多少趟,但问题却至今没有给我们解决,我们老两口年纪都大了,不知道政府让我们等到什么时候啊!

三、我们的要求

1、恳求政府部门按照协议协定期限给我们办理房产证,我们不是钉子户,也不想当钉子户,就是因为租了多年公房和政府部门签订了公房买卖协议才和政府部门打交道,从官民角度上我们是弱者,从我们掌握的法律规定上,我们也是弱者,我们只是恳求政府能够对老百姓讲信用,尽快履行协议。

2、关注基层政府不作为、慢作为和不讲信用问题。一个不按协议办事,不按办结期限办理的政府部门,是不是不作为和慢作为。对于群众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相互推诿扯皮的事实,是不是政府部门不讲信用,是不是无视群众诉求。恳求上级部门重视这些关系百姓切身利益的部门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

                                  2012年9月26日

反映人: 李玉珍  张林  李桂荣  刘焱  

联系电话:13*******87李玉珍   13*******39张林

附:

2012年3月,我们又和金水区房管局局长、科长共同商谈,达成了共识——按房改房办理,但至今已半年之久,还是未拿到房产证。目前,金水区房管局的答复是:已报郑州市房管局产权处。我们又向郑州市房管局产权处询问,他们的答复是:你们报有60多户,工作流程复杂,多长时间办好不知道,并强调此事我们不对个人,有问题让找金水区房管局……。

政府守法是法制国家的底线,百姓守法是对政府的信任,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公民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再次向上级政府、领导反映,请上级领导督促市、区房管局有关部门,尽快为我们老百姓办理房产证。解决不好,我们将继续上访或进京上访,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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