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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规定“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第三十四条规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第二十四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凡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条件的育龄夫妻都应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女方应按期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应当指导实行计划生育的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对于育龄群众来说,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就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自主、自愿并负责任的选择和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这些措施应当是安全、有效、适合自身特点的。知情选择不等于“放任自流”和无条件的“自由选择”,而是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现行的各种避孕节育方法,其性能、副反应、优缺点及有效率等,各有差异。对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夫妻来说最信赖和最易接受的是安全、有效、简便、长效的避孕节育方法。输精(卵)结扎、放置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等长效避孕措施具备上述特点,一直是广大育龄群众的首选避孕方法。不仅避孕效果好,而且可以有效提高育龄夫妻的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比较而言,长效避孕措施是理想的最佳选择。如果属于身体原因,不适宜上环的,可向村(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提出申请,经区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有证明证实不适宜上环的,按照建议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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