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封市城市拆迁安置补偿若干规定
为了规范登封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河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郑州市城市建设拆迁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城市房屋拆迁采取货币补偿或实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主选择。
一、货币补偿
1. 独家小院
属合法建设的独家小院,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其被拆除的合法建筑面积,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等给予货币补偿。
2. 商品住宅楼房
具有合法土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商品住宅楼房,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时,由具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该区域范围内普通商品房建筑面积市场平均价格标准,结合被拆迁住宅房屋的区位、建筑面积、建筑结构、成新、楼层、朝向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单价,再以补偿面积单价乘以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确定补偿金额。
3. 房屋装修部分
合法建筑的装修部分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等有关文件,由办事处制定具体细则进行货币补偿。
二、产权调换
1. 独家小院
属合法建设的独家小院,占地面积为167平方米(含超过167平方米),原则上以300平方米为安置面积;占地面积不足167平方米的,依据宅基地面积乘以1.8为安置面积。占地面积超过200平方米(不含200平方米)、且取得合法土地手续的,所超出的土地面积按区片地价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具体数目由所在办事处核定。
合法建筑的拆迁面积不足安置面积的,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按6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合法建筑的拆迁面积大于安置面积的,超出部分按《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
2. 商品住宅楼房
具有合法国有土地手续和房屋权属证明的商品住宅楼房,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时,原则上按照1:1产权调换进行安置。
3. 宅基地上一处多户和多处联建房屋
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原则上按1:0.6进行置换,但置换后不足80平方米的,可选择一套80平方米安置房,超出面积由被拆迁人按600元/平方米进行购买;选择相近面积的,超出面积按新建住宅建筑成本价补齐差价。
4. 临街房屋安置
市区内道路红线宽超过20米(包含20米)的主次干道和道路不足20米、但城市规划为商业街区的东商埠街、西商埠街、老东关街、老西关街、观石巷两侧的临街房屋,安置面积要高于独家小院,具体拆迁补偿安置由嵩阳办事处制定实施细则。
5. 空白宅基地
空白宅基地原则上不予安置。属原城关镇居民(农业人口),确需安置的,由所在办事处具体核准,且已办理合法土地手续的空白宅基地,一处宅基地安置100平方米以下安置房;属外来人口及非农业人口不予安置,持有宅基地合法证件的,结合区片地价,只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具体数目由所在办事处核定。
6.简易房及其他附属物
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郑政文〔2009〕127号)文件进行货币补偿,不再安置。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况
(一)经确认的违法违章建筑物、附着物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违章建筑包括以下七类:
1. 市政府2002年1月15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的通告》后未经批准的房屋;
2. 在建设规划许可证中载明建设规划调整时需要无条件拆除的;
3. 被市政府确定为拆迁范围内,自拆迁通告发布之日起,周边私自加盖部分的违法建筑;
4. 经市规划监察部门登记处罚过的无证房屋、构筑物;
5. 经市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处罚过,发过拆迁通知,未办证或未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房屋、构筑物;
6. 未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非法占地建房的,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7. 经村、组同意收回老宅归集体所有,又划出新宅,但个人仍在老宅上建房或保留原房的,对老宅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9. 对占用街道,抢占、乱占的违法建筑,一律不予安置和补偿;
10. 强占宅基地又未经依法处理所建的房屋;
11. 经举报核实属违法建设的。
(二)已失去使用价值的倒塌建筑物(老城区内除外)及废弃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三)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建设的临时房屋、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的不予补偿。没有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规定条件拆除,批准时没有规定条件的按残存价值给予适当补偿。
四、其他事项
(一)集体土地上不存在商业房屋,城市拆迁时一律按普通住宅进行补偿安置。
(二)取得国有出让土地手续的合法建筑,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企业房屋、办公房屋、生产用房及其他用房拆迁时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房的楼层差价、搬迁及临时安置费、拆迁奖励政策等,由办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方案。
(四)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若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国家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各乡(镇)区合村并乡(镇)拆迁安置补偿参照本规定执行,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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