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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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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0-15 10:01: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综保区

处理时间

2013-7-1 18:44

尊敬的领导: 我2012年10月5日13时40分在郑州航空港区振兴路与大港路交叉口,与王青峰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驾驶的车辆受损,车上人员受伤。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现场处理过程中,认定王青峰负主要责任。但交警现场协调不顾责任划分要求双方各自负担自己损失,当事人不同意,交警就说“你到法院告”。事故处理在事实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不及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直到10月9日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且无视人员受伤的现实。在本人车辆完全可以自行开走的情况下,强行将车辆拖走。拖车两公里收费400元,平民百姓冤不冤?事发后本人多次找办案人员要求提车,办案交警要求本人进行车损估价。10月6日估价完毕,办案人员又以“对方不来我也没办法”为由推脱,不与放行。直到10月9日本人多交了几天停车费才把车开走。难道这停车场是交警队开的,就要通过这榨取老百姓的血汉钱?更让人不解的是王青峰的车辆在没做任何估价的情况下就放走了。这到底是怎么会事?难道就因为我是来自郑州市区的“外地人”,公安交警执法还有本地的人情法?事后本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却得不到答复,请求尊敬的领导在百忙中给与过问,还小民一个公道。(车牌号豫A37797) 谢谢尊敬的领导!



此信息来自: 郑州市公安局   点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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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20 09:40:08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关于群众投诉交通事故处理不公的情况回复

     2012年10月18日,我大队接到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关于群众投诉交通事故处理不公的情况后,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2012年10月5日13时40分许,我大队民警李东俊、常欢接110指派前往振兴路与云港路口处理豫A37C97的捷达轿车和豫A565WB五菱面包车之间的事故,经了解,王青峰(男,27岁,家住中牟县张庄镇,身份证号410*******10202670)驾驶豫A565WB五菱面包车沿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云港路口向西左转时,与沿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高新朝(男,39岁,家住南阳淅川县盛湾镇,身份证号410*******10024550)驾驶的豫A37C97号捷达轿车相撞,两车损失约2千元。民警现场勘察结束后,询问双方驾驶员事故中是否有人受伤,王青峰、高新朝均说无人员受伤,民警现场制作了简易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青峰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新朝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当场签字按手印。

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有争议,民警告知双方如对车损有异议有可去相关部门申请车损检验鉴定,并给开据了估价通知单,安排双方估价后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王青峰自愿放弃车损估价。10月6号估价结论做出,高新朝的捷达车损失为2165元。由于双方时间原因, 10月9号双方当事人才见面进行调解,但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民警随即告知双方: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勘察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而解决赔偿应由各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并对双方办理了放车手续。两车均于10月9号放行,不存在提前放车的情况。

针对群众反映在停车场放车过程中,停车场收费不合理的问题,由于停放肇事车辆的停车场为社会停车场,属于自主经营,违规收费与交警队无关,建议去物价部门反映。

在得知高新朝对处理结果有不满情绪后,我大队曾多次联系高新朝来解决问题,或我队派专人去找他沟通解决问题,但高新朝始终不予见面。

特此汇报

航空港区交管巡防大队

                               201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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