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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佳亿花园物业公司侵占业主公共设施空间谋取私利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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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5 15:35: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房管局

处理时间

2012-11-12 14:35

请郑州市物价局到东明路45号实地落实。


补充内容 (2012-11-5 15:36):
请郑州市房管局到东明路45号落实

补充内容 (2012-11-5 15:38):
包括利用业主公共广场出租场地,在小区内安装广告灯箱、广告旗杆,以及电梯内安装广告牌,张贴平面广告,占用业主公共道路设置临时停车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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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1-6 14:58:2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2
一般0
不满意0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cah600790  在2012-11-12 15:09  评价处理结果为:不满意  并评价说:对于处理结果,我很不满意。非常不满意。处理问题敷衍,只是敷衍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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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11-12 14:24: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佳艺小区该网友反映的问题,在此之前,区物业科以及社区相关人员,已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召开过协调会进行过协调,其后,我局物业主管部门又专门召集该物业服务企业的部门经理进行了约谈。根据我局物业主管部门掌握的情况,该网友07年5月---9月共欠589元的物业费、2010年10月---2012年9月共欠3126元的物业费,合计3715元(不包括按天千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该网友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均由欠物业管理费引发。根据该网友反映的物业公司占用业主公共部位、公共空间、在公共道路上设置广告、出租场地、设立停车位,并将收益据为已有,谋取私利的问题。其反映的问题,归纳起来讲是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经营收益分配的问题。11月6日上午,我局物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查阅了该小区物业公司和业主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在该《协议》的第九条第二款中约定,广告牌收益用于充实物业管理服务经费。由此来看,物业对小区内广告收费是有依据的。 目前,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因该网友未交物业费一事,已将该网友告上了法院,管城区已经受理此案。我局物业主管部门在平时的工作中,针对双方存在有诉讼的投诉,我们一般不再受理,原则由人民法院判决,我们仅遵照执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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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12 15:05:38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2-11-12 14:24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佳艺小区该网友反映的问题,在此之前,区物业科以及社区相关人员,已召集相关单位和人员召 ...

请问:1、郑州市房管局:什么叫“在该《协议》的第九条第二款中约定,广告牌收益用于充实物业管理服务经费”。你们是在谁的协议上看到这一行字的??投诉人持有的协议根本没有任何约定。这就是赤裸裸的诈骗。
        2、2012年11月9日物业与业主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与投诉无关。
        3、郑州房管局在处理问题的时候,请听听看看双方的证据。好吗?能不能不要只听一面言辞?这样的做法如何体现公平呢?你让老百姓如何看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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