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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2-3 09:01:5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尊敬的领导 我叫高新朝。于2012年10月5日13时40分在郑州航空港区振兴路与云港路交叉口,驾驶着豫A37C97的捷达轿车和王青峰驾驶的豫A565WB五菱面包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我驾驶的车辆受损,车上人员受伤。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现场处理过程中,认定王青峰负主要责任。但交警现场协调不顾责任划分要求双方各自负担自己损失,当事人不同意,交警就说“你到法院告”。事故处理在事实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不及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直到10月9日才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且无视人员受伤的现实。在本人车辆完全可以自行开走的情况下,强行将车辆拖走。拖车两公里收费400元,平民百姓冤不冤?事发后本人多次找办案人员要求提车,办案交警要求本人进行车损估价。10月6日估价完毕,办案人员又以“对方不来我也没办法”为由推脱,不与放行。直到10月9日本人多交了几天停车费才把车开走。难道这停车场是交警队开的,就要通过这榨取老百姓的血汉钱?更让人不解的是王青峰的车辆在没做任何估价的情况下就放走了。这到底是怎么会事?难道就因为我是来自郑州市区的“外地人”,公安交警执法还有本地的人情法?事后本人多次向有关部门反映,((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分局交管大队做出如下回复2012年10月18日,我大队接到郑州新郑综合保税区(郑州航空港区)管委会关于群众投诉交通事故处理不公的情况后,非常重视,立即安排专人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2012年10月5日13时40分许,我大队民警李东俊、常欢接110指派前往振兴路与云港路口处理豫A37C97的捷达轿车和豫A565WB五菱面包车之间的事故,经了解,王青峰(男,27岁,家住中牟县张庄镇,身份证号410*******10202670)驾驶豫A565WB五菱面包车沿振兴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云港路口向西左转时,与沿振兴路由北向南行驶的高新朝(男,39岁,家住南阳淅川县盛湾镇,身份证号410*******10024550)驾驶的豫A37C97号捷达轿车相撞,两车损失约2千元。民警现场勘察结束后,询问双方驾驶员事故中是否有人受伤,王青峰、高新朝均说无人员受伤,民警现场制作了简易事故认定书,认定:王青峰驾驶机动车转弯未让直行车辆先行,负事故主要责任;高新朝驾驶机动车通过路口未减速慢行,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对事故事实及责任无异议,当场签字按手印。
由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有争议,民警告知双方如对车损有异议有可去相关部门申请车损检验鉴定,并给开据了估价通知单,安排双方估价后进行损害赔偿调解。王青峰自愿放弃车损估价。10月6号估价结论做出,高新朝的捷达车损失为2165元。由于双方时间原因, 10月9号双方当事人才见面进行调解,但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民警随即告知双方: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勘察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事故责任,而解决赔偿应由各方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并对双方办理了放车手续。两车均于10月9号放行,不存在提前放车的情况。
针对群众反映在停车场放车过程中,停车场收费不合理的问题,由于停放肇事车辆的停车场为社会停车场,属于自主经营,违规收费与交警队无关,建议去物价部门反映。
在得知高新朝对处理结果有不满情绪后,我大队曾多次联系高新朝来解决问题,或我队派专人去找他沟通解决问题,但高新朝始终不予见面。
特此汇报
航空港区交管巡防大队))
我们一直不解的是、一。我当时告知车上有人受伤。已送往医院。现场交警不认可。我于10月6号7号8号。分别找交警队调取录像。对方不予调取。二,我于10月6号做的估价。并与6号7号8号9号连续4天找交警队。才于9号放车,现在已双方时间原因为借口。故意让车多停放几天好收停车费,三。车辆完全可以自行开走的情况下,强行将车辆拖走。拖车两公里收费400元已违规收费与交警队无关,建议去物价部门反映。我们恳求上级领导。百忙之中关注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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