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郑市关于龙湖镇金秋乐园回复
网友通过心通桥反映“龙湖镇金秋乐园开发商欺骗业主严重违约、非法收取高价物业费”后,新郑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要求龙湖镇政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及时答复。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一、金秋乐园老年社区物业管理基本情况
经查,金秋乐园老年社区是经河南省民政厅(豫民文〔2006〕163号)《关于同意筹建河南金秋乐园老年公寓的批复》文件批准兴建,由金秋置业公司开发建设,由金秋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因金秋乐园为多层建筑,每栋楼都装有电梯,物价部门无法按高层建筑批准收费,至今未办理物业收费许可证。此外,业主在购买商品房签订购房合时与该小区物业公司签署一份《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在协议中已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为1元/平方米,并且业主已与金秋置业公司、金秋物业公司签字、盖章认可。
二、关于金秋物业公司资质和金秋置业公司违约问题
经查,郑州金秋物业公司不存在无证经营的情况,该公司是一个具有三级资质物业管理企业,也不存在物业公司非法垄断小区资源情况。另外,金秋置业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延期交房以及相关设备不齐全问题情况属实。因市房管部门只负责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如业主与开发商出现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议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三、关于金秋物业公司挪用维修基金致使业主未能办理房产证问题
经查,截止2011年7月15日,龙湖镇金秋乐园小区物业维修基金已全部缴纳到位,小区所有房屋都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业主所购买房屋办理房产证需提供以下证件:1、商品房买卖合同;2、购房发票;3、维修基金缴存凭证;4、分户平面图;5、完税凭证;6、商品房屋初始登记证明或登记备案证明;7、受让方有效身份证明;8、房款缴清证明;9、其他所需要件。如业主能按照以上要求提供齐全要件,工作人员将积极主动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四、关于金秋物业公司非法扣押业主房产证问题
经查,因金秋物业公司物业收费标准较高,部分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于是金秋物业公司将部分业主房产证暂时扣押。按相关规定,市房管部门已责令物业公司于3月13日开始金秋乐园开发商把房产证发给业主,业主可以去领取房产证了,同时向网友道歉。目前,金秋物业公司已向房管部门承认错误,并愿意及时向业主发放房产证。
五、关于金秋置业有限公司开发房产产权年限问题
经查,郑州金秋置业有限公司所开发金秋乐园证号谓为新土国用(2010)第154号;面积:100149.03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出让;用途:商住;使用权终止日期:2054年6月。
该宗地原使用者为新郑予康建筑安装公司,2006年3月市国土资源局与新郑予康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合同约定,用途:商住,使用权终止日期:2054年6月。2009年6月新郑市国土资源局与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合同将该宗地受让人变更为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股份有限公司。用途:商住,使用权终止日期:2054年6月。
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股份有限公司证号为新土国用(2009)第087号;面积:100149.03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出让;用途:商住;使用权终止日期:2054年6月。郑州金秋置业有限公司为河南省中州人文纪念园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2010年10月中州人文纪念园将该宗土地过户给郑州金秋置业公司,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是根据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而定,在此期间关于终止日期的约定一直没有变化。
六、关于金秋物业公司物业费太高问题
按价格监督检查程序规定,检查人员于3月9日与郑州金秋物业公司负责人进行交流,并下达《检查通知书》及《调阅材料通知书》。3月12日,郑州金秋物业公司向市物价部门提交了相关材料。因该小区属老年公寓性质,所有多层住宅均安有电梯(共计92部),按新郑市现行多层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政府指定价,未包含电梯使用、维护费用)最高可收取0.38元/平方米,根本无法维持电梯使用及维护费用。3月12日,价格管理科经请示郑州市物价局,同意为该小区办理收费许可证,可在物业服务费之外另加一条“电梯使用、维护费用可以据实分摊收取,物业公司应定期公布收费及使用情况,由业主委员会监督”。同时,物价部门对金秋物业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通知书》,给予行政警告及责令15日内办理收费许可证的行政处罚。该物业公司负责人表示将尽快核算电梯使用成本并尽快办理收费许可证。
下一步,市住建局、发改委、龙湖镇等单位将及时督促金秋置业公司和金秋物业公司尽快整改到位,如整改不到位将停止其资质年审工作。
负责人:史亚敏 住建局副局长
蔡 刚 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郑建伟 物价检查所所长
联系人:李 军 住建局科长
赵 冰 国土资源局地籍科科长
王喜河 物价检查所科员
2012年3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