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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城市之星没有竣工验收备案表交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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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1-14 16:47: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郑州市管城区映月路云鹤路由郑州广泰置业开发的商住楼项目-丽都园(别名:城市之星),合同规定2012年4月30日交房。今年5月1日,售楼部打电话说延期交房,随后5月7日售楼部通知可以办理交房手续,但是售楼部并未取得商品房竣工验收备案表,从那时起,我们一直在追问竣工验收合格证的问题,售楼部的回复是:在走程序,需要时间,肯定能拿到。今天我们又打电话问售楼部竣工验收证拿到手没有(因为很多业主等不及已经收房,但是实际上是开发商违规交房),售楼部的回复是:竣工验收证已经办下来,面积实测表也有,让我们去建委和房管局查询。但是提供不出实表。售楼部一直推脱并且理直气壮,拿自己公司的验收证明糊弄业主,并且矢口否认违规交房的事实。我想请问:1、广泰置业的丽都园究竟有没有进行竣工验收?交房时所提供的证件为何迟迟不给业主看?如果没有,未通过竣工验收的原因是什么2、对于开发商提供不出证件,但开发商理直气壮的说5月份通知交房时就有,只是不在他们手中,他们认定5月7日为正式交房的日期,这样的行为有关单位是否坐视不管?3、据了解现在小区有一半以上都在装修,还有人入住了,对于这样的违规交房,业主拒收是否有理有据?4、开发商所说的他们取得的竣工备案表都是自己的建设部设计部等公司的公章,这样是否有伪造交房手续的嫌疑?为了我们业主的利益,此事请相关部门严查,给我们一个公平的答复。
作为老百姓,我们只希望,辛苦攒钱买了房子,买房前开发商把我们当奶奶供着,现在交了钱开发商不管不问,延期交房半年了,现在小区里已经有人入住了,开发商试图营造出大家都收了,你看你收不收的气氛,如果房子可以交付,希望有关部门赶紧把竣工验收证办出来,让我们赶紧入住,如果小区不合格,希望有关部门查处整改,毕竟有人已经住进去了啊!!!开发商肆无忌惮无证违规交房,相关单位都毫不知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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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1-14 17:23:08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您所反映的问题我们已收悉,并将尽快给您回复,请您耐心等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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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11-16 17:00:43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
      经了解,该公司“丽都园”项目于2010年9月9日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证号:(2010)郑房管预字第2634号。交房条件适用《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当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明确了“交付期限及交付具备条件”:
第八条 交付期限。
出卖人应当在  2012 年  4  月  30 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 5 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
×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
×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
×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5. 该商品房取得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证明。
在交房时该公司已经取得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验收合格证明,并在售楼中心的展板上有所展示。但由于交房现场不在售楼中心,业主在项目现场没看到相关文件。由于该公司的疏漏,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
      该公司承诺严格履行合同中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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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1-29 08:23:20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2-11-16 17: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经了解,该公司“丽都园”项目于2010年9月9日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证号:(2010)郑房管 ...

请问根据《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交付使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建设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并依法向有关部门备案;

    (二)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已经按照规划设计建成,并经验收合格;

    (三)前期物业管理已经落实;

    (四)法律、法规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交付使用。

房管大人的意思是,这个房子没有竣工验收合格证和房屋实测表就可以进行交房吗?关于您调查的结果是您亲自调查还是开发商一面之词?1、开发商交房当天并没有五方验收的报告公示,而且交房地点就在售楼部,业主都没有见过该报告。2、您的回答“由于该公司的疏漏,造成了不必要的误解!”是房管局的官方回答还是开发商的回答?3、按照你房管局官方回答,意思就是,未取得商品房验收备案的房子只要验收合格不备案也可以交付?这样房子能办理房产证吗?4、开发商现在还无法向业主提供竣工验收表和房屋面积实测表,请督促落实。  您的调查结果我不满意,因为自相矛盾!请重新调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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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1-29 08:26:27 |只看该作者
交楼的标准由两方面决定:法定标准和约定标准。首先是法定标准,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开发商必须提供《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其他各种相关验收表格,这是业主收房的最低法定标准。如果开发商拒绝出示,业主可以走法律途径维权,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开发商交付的楼盘不能低于法定标准,即便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收楼标准比这个标准低,开发商在交楼的时候,仍然要按照这个法定的标准执行,而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收楼标准低于国家的法定标准,那么这个约定就是违法的,无效的。”
我不知道房管局能再给我们解释下不能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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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1-29 08:33:38 |只看该作者
郑州房管 发表于 2012-11-16 17:0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网友您好:
      经了解,该公司“丽都园”项目于2010年9月9日取得预售许可证,预售证号:(2010)郑房管 ...

根据2011年10月12日实施的《郑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按照有关规定,2010年1月1日前签订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2010年1月1日后签订合同的,按《郑州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这条又作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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