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文件(2011-14号)不合理,欢迎加入(郑州下岗职工俱乐部)QQ群:244302890参加讨论。
当前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优惠政策已成为议论重点问题.已影响了社会的安定,郑州市2011(14)文件把相当大一部分(郑州市14万)失业再就业人员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给取消啦.我们本应该得到的切身利益被剥夺了.
原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再就业后可享受社保补帖,现在让换成"就失业登记证"后,把下岗再就业作为比较稳定就业,社保补帖就不能享受啦。
郑州市2011(14)号文件规定、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才能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认定时,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4050登记失业人员须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是:被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的;自谋职业的,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灵活就业的,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稳定在6个月以上或12个月内累计在6个月以上。
本人认为,上文的比较稳定就业的标准没有法律依据。灵活就业也是比较稳定就业更是荒唐之说,
什么是灵活就业?郑州市社保局一位主任解释说:“不管你有无工作,只要是缴纳社会保险统筹的就属于灵活就业人员”。 我们是因社会安定,企业改制而下岗、失业的,不管我们有无工作,国家让我们继续缴纳我们的个人社会保险金,国家关怀我们,我们也为减少国家社会保险金的巨大缺口做出了贡献。我们没工作、没钱时卖血也要缴纳统筹啊。怎么能说只要缴纳社会保险统筹的就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呢?真是荒唐到了极点。
请看 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2009-05-21)第四十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本人注:这里并没说是未实现比较稳定就业)
第四十五条:对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本人注:郑州市文件却说:灵活就业是实现比较稳定就业不能享受社保补贴)
再看 关于进一步做好“4050”等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通知 豫人社[2010]16号 落实“4050”人员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提高灵活就业的稳定性。
请为我们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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