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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工商分局祭城工商所为何恐吓威胁投诉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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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2-10 19:00: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已处理

郑州市工商管理局

处理时间

2013-3-20 15:35

我因为开办个体餐饮店,到祭城工商所申请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工商所审查我各项手续齐全,但却向我要环评意见书,我拿着《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的文件,给他们解释法律规定环评意见书不作为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前置条件。可他们一口说不行,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我向郑州市人民政府市长电话12345投诉,工作人员也告诉我说依据上述规定(我没有说明我有该文件,是工作人员直接告诉我的)个体工商户登记不要环评手续。投诉过后,工商所打电话把我叫到所长办公室,所长气势凶凶的对我说,你不是投诉了吗,越是投诉我这里越是不办,不但不给你办,明天还要封你的店,让你立即关门。我很气愤,就又打市长电话求助,市长电话告诉我说,金水工商局分局答复了,说个体工商户登记不要环评手续。我再次到工商所说明情况。这时所长又说,你的事情我们汇报到局里了,你明天到分局去找领导吧,还告诉我说分局在经五路与红专路路口,可是我查了一下,金水分局是在卫生路与黄河路交叉口,我真不知道这个工商所长为什么告诉这样一个地址。为此,我向市工商局投诉,并要求将处理结果书面告诉我。我的联系电话:13*******97,电话告诉投诉人姓名和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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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2-11 10:15:47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已经向金水分局下发了《郑州市工商局“心通桥”网民诉求处理提示函》,就您反映的问题,我们会尽快将督办情况反馈给您。同时,您所反映的地址不符问题,金水分局刚刚更换了办公地址,各项工作还未就绪,就此给您造成的查询上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现办公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五路与红专路交叉口向西300米,联系电话:63937269。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问题处理满意度评价

╰╮抬头触摸那  在2012-12-12 16:39  评价处理结果为:满意  并评价说:处理结果我很满意,管理员您辛苦了
处理状态: 已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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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2-11 17:24:21 |只看该作者


网友:
       您好!经金水分局调查,现将分局调查情况反馈如下:
       一、2012年12月10日上午10时左右,祭城工商所所长赵凯接到所里工作人员电话,称有一商户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因没有环评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并无法与她进行解释。听到该情况后赵凯所长立即从办事处赶回所里,并告知当事人上级机关一直要求我们在办理类似环境的营业执照时,必须提供环评手续,在没有办理营业执照及相关手续前,是不能无照经营的。如果有什么疑问,可以自行向上级机关进行询问,并告知当事人机关所在地(经五路与红专路口)。
       2012年12月11日上午10时左右,当事人到金水分局主管局长办公室投诉,主管局长针对餐饮服务的前置手续给予了明确答复。
       二、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九条中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社会事业与服务业类第21项餐饮场所符合(6个基准灶头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条件的提交环境影响报告表,其他条件的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以上规定,餐饮场所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三、《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 餐饮服务场所应当采取设置专用油烟排放通道、安装油烟净化装置等治理措施,做到污染物达标排放。专用油烟排放通道设置的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环境。
       本市市区建成区的居民住宅楼内禁止新开办产生油烟及热污染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在商住综合楼内开办的餐饮、洗浴等服务经营场所,必须具备防治污染的条件,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
       四、金水分局经与金水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电话沟通(63526371),答复餐饮服务场所应当提交环境影响登记表。
       五、金水工商分局办公场所于2012年10月19日搬迁至经五路与红专路向西300米路北。
       六、针对网民提出的祭城工商所所长态度的问题,金水分局监察室将根据调查结果,按照相关规定,对其给予批评教育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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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12-11 22:03:3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工商局有关领导:
  你好,首先,对您和金水工商分局的领导能如此迅速的调查了解以及处理我反映的问题,我感到非常的感谢!其次,对我在情绪之下对工作人员答复关于分局办公地址的问题进行猜忌我表示对赵所长表示道歉。做一个诚实守信、光明磊落并且敢于担当的人是一个公民素质的基本要求。但同时做为一名公务员,更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其一言一行代表的是国家形象,维系的是政府信誉。在我办理个体工商户执照中所遭遇的相关工作人员的冷漠态度,始终让我心有余悸,我不苛求对有关人员有什么处理,只想提醒他们要清楚自己的责任,只要能为老百姓付出一点点的热情与关心,老百姓都会泾渭分明的记在心里。第三,我对答复不满意。如果说法律规定取得环评意见书是办理个体工商户的前置许可条件我无话可说,如果说有关工作人员严格的执行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无论是否准予登记都能给我一个书面的通知,我也不会在这里提意见。可是答复首先回避了有关工作不履行登记程序的问题;其次是混淆了有关法律规定,将法律中的一役规定要求,理解成为了行政许可的前置条件,擅自对法律作出了扩大化的解释。最终得出了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必须首先取得环评意见书的结论,而这个结论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理由如下: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应当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并发给申请人不予受理通知书。”根据这一规定,祭城工商所对我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无论是否受理,都应该发给我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以保障我能够行使其他的救济权力。但是,当我无论如何要求工商所为我出具是否受理通知书,工作人员都拒绝了我的合法要求。
  试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作为的,要由原告或申请举出国家机关不作为的证据,也就是要证明已经向国家机关递交了有关材料的证据。而工作人员拒绝发给我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我怎么向有关部门寻求救济。无奈之下,我求助市电话12345,仍解决不了问题,我才又在网上找到了这个平台,提出上述意见,一来是想解决问题,二来无非是想要一个通知书。如果工作人员及时执行了国家的有关规定发给了通知书,也就不会出现向市长电话投诉和在这里提意见的情况。
  二、依据《全国人大法工委 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规定,环保评价许可不作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必须指出的是,上述规定正是有针对性的对《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所依据的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法第 16 条第 3款规定作出的理解与执行的解释。全文如下:
                                      全国人大法工委
                  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6]403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你庭《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应当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的征求意见》([2006]行他字第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供参考:
  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对此,我们没有不同意见。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  
                                       (2006)行他字第2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适用法律规定环保评价前置许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 16 条第 3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公民之间因个体餐馆排放的噪声、空气污染产生争议的,可以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经营管理者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边界噪声、排放物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物的排放标准;对他人造成危害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复。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三、《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根本没有规定环评意见书作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金水工商分局有关人员把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公民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的民事责任当作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许可前置的条件,是违反法律规定擅自设立许可条件的违法行为。
  综上,上述意见仅向市工商局有关法制部门提出,如何处理我无欲求,只要求督促祭城工商所能发给我一份是否受理通知书足以聊慰,何以维权,自有法制。
  恳望管理员全文照发此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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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12-12 15:28:19 |只看该作者

╰╮抬头触摸那 发表于 2012-12-11 22:03 [url=static/image/common/back.gif]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
  郑州市工商局有关领导:
  你好,首先,对您和金水工商分局的领导能如此迅速的调查了解以及处理我反 ...


网友:
        您好!您所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们会尽快将调查结果反馈给您。
        再次感谢您对工商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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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12-13 15:59:13 |只看该作者

╰╮抬头触摸那 发表于 2012-12-11 22:03 [url=static/image/common/back.gif]static/image/common/back.gif[/url]
  郑州市工商局有关领导:
  你好,首先,对您和金水工商分局的领导能如此迅速的调查了解以及处理我反 ...


网友:
        您好!根据您所反映的问题,现将调查结果反馈如下:
        1、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体工商户登记程序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您若确实向工商所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工商所应当给予出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就未向您出具受理或不受理通知书一事,在此,我们深表歉意,并已责成金水分局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及工作方法进行批评教育,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和关爱。
        2、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餐饮场所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
        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关于环保评价许可是否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前置条件问题的复函》(国法秘函【2006】403号,“公民个人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6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环保评价不是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
        再次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理解和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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