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去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济裁定书
(1996)郑经破字第4号
申请人 河南第一纺织器材厂。
法定代表人 冯连生,厂长。
委托代理人 孙广林,该厂职工。
申请人河南第一纺织器材厂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向本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第一纺织器材厂负债总计2809.10万元,资产总计2759.90万元,负债率为101.78%,申请人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宣告申请人河南第一纺织器材厂破产还债。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请问:如何申报根据《郑州市解决国有集体破产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郑政文【2011】11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