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心通桥 - 郑州社区直通车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搜索
查看: 3458|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请对生育保险的条款进行一个解读 [复制链接]

楼主
匿名  发表于 1970-1-1 08:00:00

使用道具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沙发
发表于 2012-12-25 09:52:34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您的问题已受理。
处理满意度打分:
满意0
一般0
不满意1
处理状态: 已处理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板凳
发表于 2012-12-25 09:56:30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根据《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按1%的缴费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单位,其女职工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在下列法定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为享受生育津贴:一、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二、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三、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四、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日计发,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申报的本人月缴费工资除以30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对于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参保女职工,我们严格按照《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计发生育津贴。若您还有疑问,可在工作日工作时间拨打我局咨询电话12333,工作人员将为您详细解答。

使用道具 举报

Rank: 7Rank: 7Rank: 7

优秀管理员

地板
发表于 2012-12-25 10:17:48 |显示全部楼层
网友您好,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女职工,可以按照《郑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享受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津贴,其所在单位无需在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的同时发放产假工资。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手机版|心通桥 ( 豫ICP备16000548号 )

GMT+8, 2025-7-25 15:16

Powered by 中原网

© 2011 zynews.cn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