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暖气不热的最终解决方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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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1-9 02:03: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处理中

郑州市热力公司

工作时间

20575小时:57分钟

想问问热力公司工作人员几个问题,请认真、负责任回答:
1、郑东新区的小区什么时候能实现分户计量?热力公司有改造计划么?
2、申请分户计量需要什么条件?
3、改造费用怎么分担?
      这个很重要,因为暖气不热实在没办法了,不用回答“留下用户号”什么一大堆的,想分户计量自己控制温度,多掏钱都愿意,只要求把上面几个问题回答完善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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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1-9 14:32:12 |只看该作者
网友您好,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根据2012年12月11日郑州市政府出台的《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施实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37号)有关规定,要在“十二五”期间,使得郑州市区达到50%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既有建筑要全部完成供热计量改造,同时实现按热计量收费。用户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可向郑州市供热计量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供热计量改造项目建设指挥部提出供热计量改造的申请,待相关职能部门审查通过并列入供热计量改造年度任务城建计划后,即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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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1-9 14:33:21 |只看该作者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民用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郑政文〔2010〕299号做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应具备的条件:
(一)居住建筑应达到或超过省50%的节能标准。
(二)供热系统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供热计量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1.室外供热系统的热源、热力站、管网应安装计量装置和水力平衡、气候补偿、变频等调控装置;
2.新建居住建筑室内采暖系统应安装供热计量和室温调控装置,包括户用热量表、水力平衡、散热器恒温控制阀等装置,达到分户热计量的要求;
3.既有居住建筑采暖系统的计量改造,在楼前必须加装热计量装置,室内采暖系统应根据系统状况选择不同的计量形式,达到供热分户计量的要求;
4.新建及既有公共建筑改造应按照供热计量要求加装热量总表和调控装置,室内系统应安装温度调节装置。
(三)供热系统设施及供热计量设施完善,系统具备供热计量功能。
(四)热量表应符合《热量表》CJ128的规定,并经法定(授权)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进口热量表还需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通过进口计—6—量器具检定。用于热量分摊的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散热器恒温控制阀应符合《散热器恒温控制阀》JG/T195的要求,并具备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和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性能检测报告。
(六)拟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单栋居住建筑,其当年用热户数应不低于总户数的80%。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供热计量的热用户,应于当年9月15日之前向供热企业办理申请供热计量手续,办理时须提交下列资料:1.供热系统相关竣工图纸及竣工验收报告;2.建筑节能测试报告及建筑节能认定证书,或郑州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登记表;3.室内、外采暖系统和设备、阀门水压试验记录;4.室内采暖管道及配件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表;5.采暖管道隐蔽工程验收记录;6.室内、外采暖系统冲洗试验记录;7.室内、外采暖系统主要设备质量证明文件;8.热量表检定合格证书;9.室内、外采暖系统联合试运转和调试报告。
第二十一条 供热企业经验收确认热用户符合供热计量条件后,应与热用户签订《郑州市民用建筑计量供用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合同中应包含供热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维护管理、更换及供热价格、收费方式、纠纷处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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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1-9 14:34:19 |只看该作者
第三个问题的回答: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进一步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37号)有关规定:既有公共建筑计量改造资金由用热单位负担;与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改造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节能等级符合50%、65%要求的既有居住建筑的供热计量改造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供热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分担。凡在2010年11月30日(不含当日)以后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筑,已加入集中供热的,所有改造费用由原建设开发单位承担,不得向居民用户收取。凡在2007年10月1日(含当日)至2010年11月30日(含当日)之间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民建筑,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按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凡在2007年10月1日(不含当日)之前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居民建筑,除享受国家奖励资金、市财政配套补贴外,用户的供热计量装置、室内温度调控装置的购置及安装费用,由市财政、区财政、供热企业以4:4:2比例承担。城市低保户自有住房供热计量改造资金,从福利公益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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