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同时终止。工伤职工距正常退休年龄五年以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支付;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每减少一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百分之二十;距正常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按百分之十支付。"这条规定对于用人单位不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等起不到鞭策作用,企业会认为反正给职工交不交保险都是一样,政府不要认为我们是要求企业必须给职工缴纳相应的保险的所以条例笼统的覆盖全面人员,事实上还存在大量的企业没给职工缴纳社保统筹的,在制定政策条例时应对那些没给职工缴纳保险的企业从严执行,就如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应该对那些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按此规定执行,单位没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这样可以达到企业规范用工的作用,这条规定对于那些没有社保的农民工弱势群体们真是太不公平了,希望政府能够真正关注弱势群体的民生问题!(工伤无法上班再就业,又没有养老保险,再加上这条拿不到全额伤残补助金以后的生活谈何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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